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为获不义之财,男子竟用划针划破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饶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饶某平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8元、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912元、退赔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10090元。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2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饶某平搭乘饶某田(另案处理)的车一起来到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人饶某平用划针撬破被害人吴某的奔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将被害人程某(吴某的朋友)放在吴某车上的两个男式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左右、硬香烟18包(经估价价值1008元)及价值9300元的男女铂金钻戒一对。后南昌县公安局查获被盗的男女铂金钻戒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程某。被害人吴某花费车辆维修费1500元。
2.2020年1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饶某平伙同他人用划针撬破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南昌市某供电公司大门口的别克越野车,盗走徐某放在车内现金800余元及硬中华香烟2包(经估价价值112元)。
3.2021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饶某平搭乘饶某田的车从江西省崇仁县出发前往南昌寻找作案对象。二人行驶至南昌县某烧菜馆附近,发现被害人肖某的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停在路边,被告人饶某平遂用一根划针将该车的后备箱的后挡风玻璃划破,盗走车内的7条青花瓷香烟(经估价价值5530元)、6条中国红香烟(经估价价值4560元)、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被告人饶某平将上述香烟出售,所得赃款归二人平分,所盗窃的电脑因开不了机而被被告人饶某平丢弃。
4.2021年2月26日20时许,在贵州省某马路边,饶某田负责望风,被告人饶某平用划针撬破被害人龙某停在路边的丰田汉兰达轿车的车窗玻璃,在车内找到一个包,但因包内没有财物而将包放回了车内。后被告人饶某平和饶某田赔偿被害人龙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饶某平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窃取价值人民币2331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饶某平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