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推广“引”纠纷 法院判委托方按约还款
2022-01-06 10:16:31
 

  中国法院网讯(曾镜羽 王庆云)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短视频推广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旅游公司剩余钱款。

  2019年4月,农业公司与旅游公司先后为某百花园开园活动签订了一份媒体推广协议和一份开园合同书,两份协议明确约定由旅游公司承办开园的前期宣传、开园活动,负责项目的现场组织等工作。抵扣门票后,农业公司应支付旅游公司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支付了旅游公司5万元。活动中,旅游公司为活动提供策划方案、维护现场秩序,并经被告农业公司的确认,制作了相应的道具,额外产生了2.9万元开支。活动结束后,农业公司却拒绝支付剩余10万余元,旅游公司无奈将其诉至临湘法院。

  庭审中,农业公司辩称,旅游公司在开展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宣传,且因为短视频拍摄质量不高、宣传渠道单一、策划不合理,从而导致活动开展未达到预期效果。而且两方至今未进行钱款结算,导致其无法确认应向旅游公司支付多少款项。遂未支付剩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真实有效、应当予以遵守。被告主张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有违约行为,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原告的违约行为。并且原告在履约过程中虽然可能存在瑕疵,但开园活动已顺利结束,被告至今未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履约中存在瑕疵需扣减相关费用。故法院推定原告已依约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原告结算后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拒付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