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洋)公章代表公司的意志,若一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是否就表明公司一定受合同约束呢?其实不然。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公章效力的案件,因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公章为有权代表公司之人所加盖,遂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2017年,原告周某与董某出资设立被告公司,董某为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其中周某出资50万元,占比25%,董某出资150万元,占比75%,董某所持股份中有部分系代赵某、蔡某所持。
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公司为租赁营业场所、进行装修等事宜,委托周某代为支付此期间的装修费、设备费等费用共计80余万元。此外,周某诉称,2020年4月,周某打印出《债权债务确认书》并在该确认书上签字,董某将签好字的确认书拿回公司并约定待盖好公司公章后由周某自行去拿。该确认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公司于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委托原告支付经营性开支80余万元,其中50万元为原告向被告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剩余30余万元为被告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同年4月底,周某在没有任何人通知的情况下去被告公司前台抽屉处拿走已经盖好公章的《债权债务确认书》,但周某不知道是谁加盖的公章。周某据此确认书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按照确认书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董某、赵某、蔡某就超出50万元的款项达成转为公司借款的合意,且《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过程存在诸多疑点,确认书上的公章不能明确盖章之人,而判断公章是否能够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则在于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该项权利。故法院认为周某并未与被告公司达成借贷合意,并据此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周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查明事实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