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9月23日13时,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在超越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其相撞,致原告李某头部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针对各项损失提起诉讼,经鉴定,王某二次手术费用为38000元,法院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进行了判决。2020年9月28日李某住院做了颅骨修补手术,花费医疗费60617.7元。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超出鉴定费用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争议焦点:
1.实际支出的二次手术费超出鉴定的二次手术费应否支持?
2.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病历复印费共计18835.58元。
裁判理由: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件对二次手术费进行了鉴定,亦在该案中进行了主张并获支持,鉴于原告本次治疗花费的医疗费大于鉴定结论确定的二次手术费38000元,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得到弥补,对超出鉴定结论38000元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后续治疗费,包括本案中涉及的二次手术费用,有两种方式可以主张:一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二是有鉴定结论的,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都会选择在第一次诉讼时,对二次手术费、护理期、误工期等申请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实践中鉴定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数额差距不大,当事人一般不会再行诉讼。但本案中,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费60617.7元,超出鉴定费用38000元。法官认为,关于医疗费的认定,应首先适用该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也就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李某提供了医药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该费用确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二次手术治疗费用,法院核减先前已判决的鉴定费用后,对剩余部分费用应予以支持。
虽为同一交通事故引发,但是在原审判决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作者单位: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