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恶习不改又贩毒获刑三年
2021-12-23 10:50:26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中午,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了1500元给被告人袁某,其中500元用于还账,10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袁某收到钱后,在袁州区贸易广场附近在外号为“中意”的男子(在逃)手中购买了冰毒,将冰毒送到袁州区某小区,交给了购毒者卢某,后被告人袁某在该处和卢某、罗某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1年7月2日中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袁某购买了500元的冰毒,因被告人袁某欠了李某5000元,故未收取李某购买毒品的费用。
2021年7月3日15时许,刘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袁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被告人袁某。当日16时许,双方在某中学对面的小区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袁某身上扣押了白色透明晶体物1包、红色药丸1包、褐色粉末1包。
经称重,上述被扣押的白色透明晶体净重1.6g、红色药丸净重0.86g、褐色粉末净重0.54g。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和褐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曾于2019年9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