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国龙,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镇,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国龙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被告人李镇明知陈国龙贩卖毒品,仍两次驾车陪同陈国龙贩卖。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龙乘坐被告人李镇驾驶的车辆行至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出示警官证,要求二人停车。陈国龙指挥李镇倒车逃避抓捕,与其后方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国龙、李镇拒绝停车,不顾周围群众安全多次冲撞,致3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并致一辆摩托车以及两户居民楼大门损坏,损失共计3189元。后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当场从陈国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从其所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龙、李镇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国龙、李镇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陈国龙在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镇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陈国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李镇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国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拒抓捕,既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就是一起毒贩为抗拒抓捕而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国龙、李镇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肆意冲撞,造成多名缉毒民警受伤,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财产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了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