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经理承包项目经营 离职能否享受员工待遇
2021-12-16 14:40:09
 

  中国法院网讯(徐涛)常务经理履职期间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其离职后能否主张员工待遇?12月16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最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常务经理系公司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违法解除用工赔偿金、工资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12月,林某与建筑公司签订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林某承包建筑公司海安项目部的工程,担任海安项目部经理,承担海安项目的经营开发和安全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到2014年7月1日。2012年2月5日,建筑公司与林某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林某被建筑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分管海安分公司管理工作。2015年3月22日,双方续签了承包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承包期间,林某按月享受基本工资。

  承包期满后,林某不再担任建筑公司海安项目部经理,2018年4月13日,建筑公司书面告知林某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期满,要求林某于4月28日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018年7月31日,林某向海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建筑公司退还岗位保证金、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工资以及赔偿金等合计50余万元。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林某工资9000元,支付赔偿金45000元。林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被建筑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系《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海安项目的经营开发和安全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非一般劳动者,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解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一审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