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酒后滥杀发小父母案二审宣判
安徽高院裁定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的判决
2021-12-09 09:36: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熊伟故意杀人一案,并作出二审裁定,上诉人熊伟因琐事迁怒他人蓄意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熊伟的死刑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熊伟与吴某龙原系朋友,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不再来往,熊伟遂怀恨在心。2020年9月18日14时许,熊伟酒后携带单刃刀具到吴某龙的父亲吴某、母亲高某住处寻找吴某龙未果,持携带的单刃刀具将高某刺死,将吴某刺成重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熊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熊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安徽高院上诉提出:其案发时出现精神恍惚,受吴某龙的父母对其推搡、指责行为的刺激,做出了过激行为;其还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半年后才对其精神状况做鉴定时间较长,有关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正确,请求重新鉴定。案发后其将作案经过告诉了其兄熊某,熊某随后报警,其具有自首情节。其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熊伟与吴某龙从小是邻居,原系朋友关系,后吴某龙因熊伟有吸毒、酗酒滋事等恶习,不再与熊伟来往,熊伟对此怀恨在心。2020年9月18 日14 时许,熊伟饮酒后产生加害吴某龙的念头,携带单刃刀具到吴某龙的父母住处寻找吴某龙。熊伟进入室内后,吴某龙的父亲吴某、母亲高某告诉熊伟吴某龙不在,并让熊伟离开。熊伟遂持携带的单刃刀具向高某胸部连刺数刀,致高某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引发急性大出血当场死亡。熊伟又向吴某胸部、上肢捅刺,致吴某重伤二级。熊伟为阻止高某报警,将高某的手机夺下。熊伟将单刃刀具丢弃在厨房门口,携带高某的手机逃离现场。当天17时许,熊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熊伟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熊伟的上诉理由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认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依据的材料充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评定熊伟作案时属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熊伟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熊伟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同意。熊伟有关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熊伟被抓获前没有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熊伟在作案后和其兄熊某见面,虽称其将高某夫妇杀害,但并未委托熊某报警。熊某在熊伟离开后报案,熊伟对此并不知情。熊伟在侦查人员对其抓捕时,否认其是熊伟,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安徽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熊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熊伟因琐事迁怒他人蓄意报复继而滥杀无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熊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自首。虽然熊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有报警、协助抓捕的行为,但不足以对熊伟从轻处罚。熊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熊伟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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