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驾车撞伤情侣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
2021-12-01 09:01: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希玉 陈玉辉
 

  本是情侣关系,却因感情、利益纠葛反目成仇,引发血案。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915.35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冯某与王某于2015年认识,后经交往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不久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并合伙做生意。二人时常因经营意见不同、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发展到怒目相对、拳脚相向。王某对冯某心生怨恨,不仅拒绝冯某结婚的要求,还计划让冯某拿出两年工资后“净身出户”。冯某深感受伤,认为自己多年的付出换来人财两空,曾多次酒后扬言要杀害王某。

  2020年10月11日,冯某和王某二人在共同经营的商铺内再次发生争吵。冯某拿起柜台上的手机准备驾车离开,该手机是二人经营商铺资金支付及监控绑定的手机,王某和家人拦住冯某的车辆索要手机。冯某心生怨恨,开车将王某撞倒在地,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王某被家人拉起后,大骂冯某,冯某遂调转车头,再次撞向王某,导致其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因感情纠葛产生怨恨,驾驶机动车连续两次撞击被害人,综合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冯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的犯罪行为因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冯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人身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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