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新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卢某于同日签收了调解书。后卢某又于2019年6月24日请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不予执行,经审理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卢某为了达到阻挠执行的目的,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在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有关部门发信函,恶意诽谤、诬陷司法机关和相关司法办案人员,同时还在公众场所肆意辱骂、诬告相关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办案人员多次耐心释法析理并提醒告知其恶意诽谤、诬陷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卢某不思悔改,通过所谓的举报投诉,多次对上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肆意攻击、恶意诽谤诬陷。
处理结果
伊犁州分院经审查认为,卢某在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挠执行的目的,捏造事实,多次肆意恶意诽谤、诬陷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予处罚。伊犁州分院于2021年6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对卢某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民法官的职业尊严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国家治理和司法权威,侮辱、诽谤法官,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必须以严厉的形式进行否定性评价。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诚信不立、无理取闹,对生效裁判拒不配合执行,公然挑战法律尊严,同时利用各种方式侮辱、诽谤法官,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严重触碰了法律底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上述人员及时有力予以司法惩戒,有利于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依法、冷静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学会尊重法官、遵守法律,信赖、维护法治秩序。通过健全司法惩戒机制,不断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措施,也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