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对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从审判实践出发,梳理出几起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刑事、民事典型案例,从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和人身损害维权两个层面,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定,提高利益保障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成本。
案件一 去而又返回头报案
案情回放:2020年12月5日17时43分许,张某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至某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崔某相撞,致崔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驶离现场,于当日19时17分驾车返回现场后报警。经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望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后又驾车返回并报警,自愿接受调查,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不构成逃逸。考虑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的判决,提醒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要务是及时拨打110、120,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切不可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将因逃逸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二 鲁莽倒车引发悲剧
案情回放:2021年3月12日22时05分许,驾驶小型轿车的周某倒车时,与被害人张某步行时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望都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周某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望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此案因司机驾驶车辆时未做到安全倒车,导致受害人身亡。故驾驶者倒车时一定要观察车周情况,在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同时,大家在出行时应注意观察周围车况,以免发生意外。
案件三 紧急避让酿成事故
案情回放:2020年12月31日7时左右,被告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躲避车辆时,与前方同方向原告孙某驾驶的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孙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望都县公安局认定被告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系10级伤残,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7万元。
裁判结果:望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享有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被告宋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驾车出行一定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骑行电动自动车上路一定按要求配戴好安全头盔等防护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