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浙江实践
2021-11-11 14:50: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柴鑫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的重要着力点。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残联出台《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浙江各级法院积极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切实举措,为全方位保障残疾人寻求司法保护过程中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以及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等权利的充分实现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建章立制引领:因地制宜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扶残制度机制建设

  法院因地制宜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机制,是补足当地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制度机制短板的一项有效举措。浙江多个法院结合本地残疾人参与司法需求特点,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努力形成多方合力,建立起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创新制度机制。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州残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既有效落实了《意见》内容,又从打造无障碍诉讼环境、完善帮扶救助机制和营造助残扶残法治氛围等六个方面确立了本地区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的特色机制,理顺了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社会协同工作格局,提升了残疾人的司法获得感。此外,南浔区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等也结合本地实际颁布规范性文件,建立起法院助残志愿服务队服务残疾人诉讼和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等富有实效的制度机制。

  二、程序权利保障:线下线上联动优化涉残诉讼程序服务

  残疾人在程序上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既包括物理上方便进入法院、及时有效的获取司法信息、便利周到参与诉讼流程,也包括司法中的经济照顾等。浙江法院从线下和线上两方面发力破解残疾人在程序上获得平等司法保护的难题。在线下,硬件设施建设和优化诉讼服务齐头并进。一方面,各级法院加速无障碍通道、设施和无障碍诉讼服务专线的建设,如龙游县人民法院是全国首家将盲道覆盖到法院大楼内部的人民法院,舟山法院专门设置残疾人车位和残疾人诉讼服务电话等,都极大地便利了残疾人走进法院参与诉讼。另一方面,残疾人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特殊群众立案服务窗口、助残上门立案和简化残疾人立案流程等诉讼服务的优化,让残疾人可以及时获取有效司法信息和平等、充分、方便的司法服务。在线上,按照浙江法院“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数字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在推动浙江智慧法院APP、移动微法院、微信公众号、法院官网等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持续深化残疾人从线上获取司法信息、畅通参与诉讼活动的网上通道。行动不便和身处外地的残疾人通过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网上申请执行的综合集成服务,真正在寻求司法保护过程中一网通办、一键参与诉讼,让自己的程序权利真正获得保障。

  三、实体权利实现:因案施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残疾人实体权利真正实现

  保障残疾人合法诉求实现,确保残疾人平等实现司法正义和真正纾困,是残疾人平等获得实体权利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浙江各级法院通过诉前、诉中、诉后多元举措合力保障残疾人涉诉实体权利的充分实现。首先在诉前,结合残疾人涉诉纠纷的案件特点,法院加强与残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助残公益组织的对接联系与工作协同,及时预判涉残案件的矛盾原因,提前从源头化解纠纷,尽最大力量采取和解、调解方式帮助残疾人免受诉累,及时维护合法权利。如金华法院充分运用“龙山经验”,借助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涉残疾人案件调解,乐清市人民法院组建专业涉残法律团队,在各乡镇政府设立联合工作室,增进与残障人士的距离,及时提供司法帮助。其次在诉中,对于必须进入诉讼的民事涉残案件,针对事实简单、权利义务清楚的纠纷,积极推进繁简分流,推广适用小额诉讼、支付令等程序对案件进行快速审结。针对残疾人涉刑案件,全力配合值班律师、社区残联工作,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确保盲聋哑人和精神病人平等参与认罪认罚、获得有效辩护的基本权利。此外,如温州法院推行残疾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因精神、智力残疾致行为能力受限的当事人,未经特别程序宣告行为能力亦未指定监护人的,按照最有利于残疾人原则为其指定权益代表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在诉后,各级法院执行局办理涉残胜诉执行案件主动转变作风,灵活运用先予执行、加强审核等各种举措,穷尽一切措施,大力度、高效保障执行效果。同时,针对胜诉残疾人无法通过执行获得救济的情况,及时帮助其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此外,浙江法院对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进行诉后延伸,建立调查、回访、观察团等机制,及时了解诉前诉后残疾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引进第三方力量服务涉残案件,开展实地调查或回访,给予残障人士全过程的救助和关爱。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