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曹操行献刀之计未成,脱身逃奔谯郡,又路经中牟县被擒,县令陈宫感其忠义,弃官追随。后两人途经成皋,投奔操父之故交吕伯奢家,操疑吕家对其不利,将一家八口斩尽杀绝。后为绝后患,又将沽酒还家的吕伯奢灭口。面对陈宫质问,曹操一句“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令世人齿冷。曹操杀吕伯奢一家,并非无缘无故。曹操杀董卓失手后,犹如丧家之犬、惊弓之鸟,加之其生性多疑且杀伐决断。面对磨刀霍霍的吕家人,曹操力求自保,手持利刃,杀心四起,八人成刀下之鬼也是必然。而木已成舟,恰又撞见吕伯奢归来,为防事迹败露,曹操便一不做二不休,结果了吕伯奢。
在那个群雄争霸的乱世当中,曹操作为一代枭雄,这几条人命官司本不足为提。但曹操前后的杀人行为似有不同,按照现代的法律,其中必有说道。曹操杀吕伯奢本人乃故意为之,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而杀吕伯奢一家八口,从某种程度而言,算是“误杀”。既然是“误杀”,那如果按照当今的法律体系来评价,曹操杀吕伯奢一家八口如何评价?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抛开上帝视角,我们站在当事人曹操的角度设身处地思考。在听到咔咔的磨刀声以及“缚而杀之”的窃窃私语,加上“赏千金,封万户侯”的通缉布告,且不说曹操生性多疑,大概率换谁都会想入非非。在曹操看来,此时有人正在准备不法侵害其生命。如果此事为真,那么曹操是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而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叫做“特别防卫”,也叫“无限防卫”。特别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八人本为杀猪,所谓的不法侵害,并不客观存在,而是曹操本人的主观臆断。所以,曹操所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简单而言,就是客观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识。假想防卫并不是违法阻却性事由,但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假想防卫过程中,行为人缺乏故意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曹操杀吕伯奢一家八口有无过失?是否可以评价为意外事件?从主观上讲构成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并不代表就没有过失。曹操在听到磨刀声和“缚而杀之”后,产生合理的怀疑并不为过。但此时刀并未架到脖子上,情况似乎不是特别危急,至少曹操拔剑指向别人的时候,可以问清一二。但曹操不由分说,挥剑就砍,应当预见这可能是一场误会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曹操杀吕伯奢一家八口既非意外事件,也非故意杀人,应当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