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指定监护人有顺序吗?
2021-11-05 14:38: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敬刚 张显云
 

  【基本案情】

  刘某某7岁,其父于2020年4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母亲蔡某再婚,将刘某某交给其外祖父母蔡某成、薛某后,不再过问其生活。刘某某的祖父母均已亡故,哥哥刘某浩已成年。刘某浩与其外祖父母蔡某成、薛某就刘某某的监护权协商不成,于2021年7月向法院申请撤销蔡某对刘某某的监护权,并要求指定自己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要旨】

  本案中,蔡某系刘某某的母亲,对刘某某具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因不履行对刘某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对其监护权应予撤销。法院综合考虑蔡某成、薛某的年龄及经济情况,及蔡某再婚后一直由蔡某成与薛某照顾刘某某的生活等因素,指定蔡某成与薛某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法官释法】

  监护是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是有顺序的,但非强制性顺序,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认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应当保证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能力的人的权利,在其放弃履行,或有证据证明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或其履行对被监护人不利时,再综合判断顺位在后的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成为监护人。同时还应结合被监护人的一贯生活环境,及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成长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未成年人达到一定的认知水平(8周岁以上),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指定监护人要从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参照被监护人的意愿,保护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权利等方面综合评判指定监护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