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程序该如何进行?
2021-11-03 10:32: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晓
问: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于立案一周后因病去世。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老死、病死或者意外死亡的情况,此时,诉讼应该继续还是终结,继续进行应该由谁,以谁的名义进行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诉讼。
若被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如果被告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若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需查明被告的遗产,判决以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如果涉及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无论原告死亡还是被告死亡,应当终结诉讼。
结合上述案件,被告有继承人且有遗产,故该案应中止诉讼,本案正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本案诉讼。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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