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请客又反悔 借贷关系该如何判定?
2021-10-29 11:38: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安宇
 

  邀请朋友娱乐,因消费金额太大无力承担,便向朋友借钱支付,事后反悔请客,主张是AA制消费,拒绝还款。日前,河北省黄骅法院羊二庄法庭受理了一件因请客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1年7月,李某请客,邀请张某、王某等4位朋友参加聚会,几人在李某的带领下先是吃饭喝酒随后又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最后结账时李某发现自己带的钱不够,只能让一起参加聚会的朋友张某先行垫付,随后再归还。于是张某共垫付了8900元,李某为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归还时间。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故张某诉至黄骅法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是受李某邀请参加此次聚会的,因为李某带的钱数不够,让他先垫付,承诺予以偿还,随后又提供了手机微信的转账记录与借条予以证明。而被告李某否认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声称几个人是AA制消费,不是自己请客买单,并且欠条上的签名是因酒后神志不清,朋友之间开玩笑签上的,至于欠条中的内容都是后来填写的,不能算数。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陈述,结合本院对同参加此次聚会王某的询问及查证带有李某签名的借条,确认几人一起进行了一系列的消费活动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李某主张的其已向商家支付了自己应承担的洗浴费用总计1652元,经调查核实,该养生会馆并无洗浴服务项目,且李某也提供不出相应时间段的消费记录,因此,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虽然真实,但是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相比之下,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真实性强、可信程度高,本院予以确认。另一方面针对李某所说借条上的签名是在“酒后神志不清、以为朋友之间开玩笑”的情况下签的,因无其他证据证实此签名的行为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之情形,故李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三日内返还张某8900元。被告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本案作为非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组织原告等人消费时,因所带钱款不足而提出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消费款,随后被告再归还,原被告已就借款达成合意,双方的借款合同在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相关消费款时就已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法律另行规定及原被告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情形,因此,该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