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上手头不宽裕的时候,许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自己最熟悉的亲朋好友。大家彼此知根知底,信用度往往也比较高。
在听到自己熟人的朋友也着急用钱,有的人本着对自己朋友的了解,虽然不了解借钱的人,但想都没想还是把借款打过去了,事后要求他人还款却遭到拒绝,该怎么办?
“钱不是我借的,凭什么要我还!”
梁某与周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其恋爱期间的一天,周某给梁某打电话称他的好朋友相某需要借款。梁某想到自己母亲那正好有些闲置资金,看在又是好友的面子上,就给相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34.3万元以缓燃眉之急。随后,相某也回复说收到钱款。
过了一个月,梁某找到相某要求还款,但是相某却对该笔借款矢口否认,称此款项是周某借用其账户与丁某发生的往来,并不是自己的借款。梁某见该笔借款无望讨回,故将相某诉至法院。
原告梁某诉请
相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3万元及利息。
被告相某辩称
我从未向梁某或其母亲借款,案涉款项是案外人周某借用我的账户与丁某发生的往来,此款项为借款的证据不足。
了解了双方诉求
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梁某作为本案原告依据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借款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已由梁某转移至相某。相某认可收到梁某向其支付的34.3万元,但认为上述款项系案外人周某借用自己账户与丁某发生的经济往来,相某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在相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并未转移给梁某。梁某与相某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相某理应将其收到的梁某转账给其的34.3万元偿还给梁某。故梁某主张相某偿还借款本金34.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相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借款34.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4.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典型意义
在民间借贷市场尚未完全规范的前提下,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审核需要慎重,除了实质上付款的事实,仍需对双方借款的合意进行仔细的审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需要法官在案件审查中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维护法律秩序。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款项,但认为该款项系其他款项性质并非借款,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款项来源、款项交付等因素,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