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达九十余起 三男子盗窃三元催化器获刑
2021-10-26 09:28:50
 

  中国法院网讯(艾小川)专挑三元催化器下手,三男子盗窃达九十余起。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1年1月12日,男子艾某、游某、黎某三人共同商议策划在周边市县区盗窃五菱品牌汽车的三元催化器。2021年1月12日至1月31日,艾某、游某、黎某先后在宜黄县、乐安县、崇仁县、进贤县温圳镇、南城县、南丰县、东乡区、金溪县、广昌县、资溪县、进贤县作案。一般情况下,三人于晚上22时左右出发,驾驶游某或黎某的汽车,在赶赴作案地点途中将事先盗窃来的套牌换上,共同寻找作案目标,其中黎某主要负责开车和望风,游某、艾某负责用扳手拆卸五菱牌面包车或小卡车上的三元催化器,作案九十余起。

  三人前期将盗得的40多个三元催化器及氧传感器卖给收购三元催化器等汽修零部件的男子(身份待查),获利近三万元,除去加油、吃饭、抽烟、喝水等费用,其中艾某获利10500元左右,游某获利10500元左右,黎某获利8000元左右。案发后,金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未及时销赃的被盗三元催化器(含氧传感器,其中两根不含氧传感器)共计53件。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已查实的59部五菱牌汽车所对应的三元催化器及附带的氧传感器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40038元。案发后,艾某、游某、黎某共同退赃14001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游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