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痕迹”代替实绩
2021-10-22 08:49: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江文
 

  在工作中,“留痕”突出的是过程管理,是从严管理干部、促进真抓落实的有效举措之一。然而,在少数基层单位,热衷“留痕”,不是为了做好工作,而是为了防止被问责,实在令人遗憾。

  如今,不少地方单位举办会议、参加研讨、开展活动,均必须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尽可能“留痕”。似乎有了这些痕迹,自己的工作就基本可以顺利过关。

  从另一方面说,监督一项工作,对基层单位的工作是否顺利推进,是否取得实效进行客观评价,有的上级部门不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效于民,让群众来反映点评真实情况,而是注重书面上的痕迹。无论实际工作做得怎样,看到一份份汇报材料、影像照片,似乎基层工作就取得了实绩,相应的基层负责部门也更加容易受到表扬表彰。反之,如果没有“留痕”,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也就无人核实,甚至会直接被认为相关工作未开展,责任人员完全可能因此被批评处罚。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上级部门偏爱痕迹,用痕迹代替实绩,基层单位必定会把功夫用在“留痕”上。凡事留材料,开会必须出纪要,帮扶就要拍影像……这必然导致一些单位把结果当效果,仅仅满足于“做过”,对是否“做好”则不管不问,难以让群众真正满意。党政干部要认识到,做群众工作,如果不用心去做,处处“留痕”也没用。

  因此,上级部门到基层检查考核,既要看痕迹,更要看实绩。要多到基层第一线,到管理服务的群众面前,听一听真实的民情民意,别让“留痕”成为基层干部的自我保护手段,而是倒逼他们把时间精力真正用在为民务实上,用在服务群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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