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城市频道报道了鼓楼法院少家庭法官刘桂占审理的一起涉及老年人居住权的案件。
随着房价升高,为了减轻子女的购房压力,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将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孙后代。
无奈现实情况复杂,房屋过户后,子女狠心将父母“撵出”房屋的情况比比皆是。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老人赠与房屋,却遭子孙“驱逐”
孙某年过八旬,膝下育有儿子余某和孙女王某,余某是王某的伯伯。2012年,孙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余某和孙女王某,伯侄二人按份共有该房屋。
几年后,二人签订合同,约定余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卖给王某,但王某至今没有支付价款。现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因孙某与余某至今仍居住在该房屋内,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请
被告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我个人所有,且已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将此房交付,故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案涉房屋。
被告孙某辩称
我与原告是祖孙关系。赠与房屋时并未约定我不能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而我的儿子余某也按份共有该房屋,原告无权要求我迁出。
了解了案件详情,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原告系被告的孙女,案涉房屋原为被告孙某所有,被告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赠与时,双方均应明知应当保障赠与人的合法居住权益。现被告年事已高,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所,赠与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丧失居住权益。
另外,原告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在接受赠与后,强行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案涉房屋,势必导致被告丧失唯一的固定居所,该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诸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与老年人房产相关的案件纠纷占比较大。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的居住权,但作为受赠人和被告的孙女,原告应当保障被告的居住权益,让原告得以颐养天年。
居住权益是人的基本权益,对于年迈的老年人更是如此。日常生活之中,老年人将房屋过户后却遭“驱逐”的例子不在少数。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未支付房屋价款,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实质上是来源于被告的无偿赠与。但若依照原告主张,以其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将严重影响被告晚年的安居养老生活,严重侵害其基本生存权利。同时,原告作为被告的孙女,应当尊老、敬老,要求被告搬离其唯一居所,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