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后又以不可抗力为由再次延期,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2021-08-16 09:3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诚伟 李玉卿
【案情】2018年4月,陈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事项及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到交房时间后,该房地产公司因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延期三个月交房,并向陈某夫妇支付了4000元违约金。2020年1月,因突发新冠疫情,该房地产公司再次延期至2020年12月交房,且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违约金。陈某夫妇对此不能接受,坚决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问:该房地产公司第二次延期交房行为,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江西省发布的疫情管控时间为2020年1月中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公司明显在疫情前就已经出现了违约交房的迟延履行行为,其违约并非疫情所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应当向陈某夫妇支付违约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