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减免租金?
2021-10-18 09:43: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黎敏 吴丽红 蒋玲玲
 

  【案情】

  2019年1月30日江西省铜鼓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鼓某某公司)与游某某1、游某某2签订了《商场租赁合同》。双方两次签订的书面合同都约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若未及时缴纳租金,按2分月息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房租,合同终止,铜鼓某某公司有权收回店面和商场。因疫情原因,2020年1月23日游某某1、游某某2接到通知需停止营业,同年4月中旬接到通知可以开始营业,但直至同年5月才开始正式营业。但自2019年9月份起游某某1、游某某2便再未缴纳租金。铜鼓某某公司催告未果,故于2020年4月23日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来减免当事人的租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且疫情期间停业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范围,该应当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疫情是突如其来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民群众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无法自行克服,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概念,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减免当事人的租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风险分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该《意见》明确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同时也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亦明确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效果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解除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现行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风险分配主要由两个方面:(1)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人被免除一切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独自承担。

  2.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素。疫情作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其在认定不可抗力时就存有一定争议。从不可抗力的要素加以分析:预见性方面,疫情依据现有科学技术或者普通人认知能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性方面,疫情发生时的现有技术并不能避免和克服新冠肺炎的传播,而是需要技术上突破;客观性方面,此次疫情是传播速度最快的病毒,非普通群众意志所能左右,属于全球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客观性。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条件。本案中,也是考虑到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适用了不可抗力规则,减免了当事人部分责任。

  3.适用公平原则规制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在适用不可抗力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原则,经营者的风险管控能力存在限制,出租方的不可抗力风险预警也存在限制,双方都深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更要注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为双方解决经济压力,而不单是为经营者减轻。但适用公平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及理论上的模糊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不应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亦不能让无过错的一方承担其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酌情只减免了被告2个月租金,也正是考虑到了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