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爷早年丧偶,其独自将与配偶刘某所生的3个儿子抚育成人。廖大爷后来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自己承租的公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廖大爷直至晚年并未再婚。廖大爷于2004年自行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同自己一起生活的大儿子。后廖大爷与大儿子产生矛盾,私下与其他两个儿子去公证处,留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两个儿子,每人各二分之一份额。2015年,大儿子因车祸致残,生活陷入困难。廖大爷此时亦重病卧床。考虑到大儿子和大儿子一家人今后的生活,廖大爷打算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其无法自行到公证处办理。于是廖大爷请他人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大儿子所有。
2016年,廖大爷去世。大儿子主张按照廖大爷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内容,由其继承房产。但另外两个儿子则拿出公证遗嘱,认为所有遗嘱均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该房产应当由其二人继承。
■法官讲法典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如前篇案例所示,实践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改变的情形。为此,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廖大爷的大儿子能够证明廖大爷生前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廖大爷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