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遗嘱中分配的财产被他人处置,继承人是否一定能得到赔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处置财产?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这样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育有一子一女,与第二任妻子张某育有一女小张。2014年6月,刚结束第二段婚姻的李某被确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渐冻症)。王某很快前往照料李某的饮食起居,二人开始同居。2016年5月,李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名下的数套房产分配给了三个子女,其中一套房屋由小女儿小张继承,其余自有、共有房屋由与王某所生的两子女继承,注明遗嘱在李某死亡后生效。
李某与王某同居两年多后办理了复婚登记。2017年9月,李某被鉴定为重度痴呆,江津区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妻王某为监护人。3个月后,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将遗嘱中原本留给小女儿小张的房屋出售。2020年6月,李某病亡。
小张认为王某滥用监护人地位处置案涉房屋,致其无房继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损失60万元。王某辩称,夫妻二人在治病的六年期间没有收入,陆续出售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10套房屋,其中包括她单独所有的3套、李某单独所有的4套,以及二人共有的3套。出售房屋的房款,系用于带李某辗转前往各大医院医治,在民间购买贵重药材,长期聘用护理人员24小时贴身照料李某,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其中给小张的抚养费已逾10万元,并将按约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出售案涉房屋用于医疗、生活、护理、子女抚养等,系为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出售房屋的权利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某自确诊至死亡长达六年有余,期间四处奔波、求医问药,除住院治疗外另在民间长期医治、聘请他人长期贴身照顾,势必产生大量费用。王某作为其监护人,在二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出售李某名下的房屋用于医疗、生活、护理、子女抚养等,系为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长期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的情况下,王某代其履行支付小张抚养费的义务,处理李某财产合情合理,未损害被监护人李某的利益。在遗嘱生效前案涉房屋已经依法出售,出售款的支付具有合理性,因此,继承该房屋的条件已无法达成。原定继承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监护人滥用监护人地位处分财产。故此种情况下,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