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探析
2021-09-29 09:2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丽琴
 

  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加快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但这种方式也有缺陷,不利于保障直接审判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实现,刑事诉讼中庭审除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以外,另一个重要的目的便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但视频庭审所起到教育感化功能比起传统的庭审方式要弱一些,从技术层面而言,有些刑事庭审不能公开需要保密,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种类的犯罪时,但远程视频审判很容易导致信息泄露之类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采取远程视频庭审裁决刑事案件需要严格控制案件的适用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应当严格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加强技术层面的保障。

  一、远程视频审判在我国的应用背景

  远程视频审判,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实现法院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被关押的状态,视频审判的庭审方式一般体现为审判人员在法庭、公诉人员在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被告在被关押地点,三方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完成整个庭审过程。因为刑事诉讼其本身具有严肃性很多时候审判的结果会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刑罚,在程序层面的要求非常严格,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程序需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远程视频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得以运用的法律依据来源于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虽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才为远程视频审判在刑事庭审中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实早在2014年,我国的在开展刑事速裁程序的工作中已经开始应用远程视屏审判的方式用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并且根据这些法院应用的成果可以看出,法官普遍认为视屏审判具有实时性和高效性以及经济性的特征,可以极大地提升刑事审判的效率以免出现超出审限不能及时结案的情形,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关押,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被司法工作者广泛的认可。正是因为如此,最高法院将其正式纳入《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但在其中规定了刑事诉讼案件适用远程视频庭审进行审判的限制即得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才能使用视频审判的方式结案。

  除了远程视屏审判的方式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了巨大的优势,节约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刑事审判的效率以外,这一技术得以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被明确规定的原因还在于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巨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80%以上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其对应的刑事案件数量全国每年应当在80万件左右,80万件刑事案件得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判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但是传统的刑事庭审仍需要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看守所运押至人民法院,同时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才能开庭,这样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现阶段我国有些地区司法资源极其紧张,法院检察院无论在司法工作人员数量上还是经费上都不充裕,如果《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远程视频审判的规定得以全面贯彻落实,那将意味着每年约有80万件左右的刑事案件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审判方式,将会解决司法资源紧张以及刑事案件结案容易超出审限的问题,这将对传统刑事审判方式产生颠覆性的变革,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正是因为如此,下文将对刑事庭审中运用远程视频审判方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完善这一庭审手段的建议。

  二、远程视频审判的优势

  总体而言,远程视频开庭的优势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可缓解法院押解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可节省押解路途的时间,提高效率;三是可确保押解和被告人安全;四是可节约司法成本。

  在传统审判方式中,庭审地点集中于法院审判庭,开庭前法院必须安排法警前往看守所押解被告人,而且必须按1∶2的比例配置押解的警力,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在远程视频审判方式中,法院只需安排法警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这样不仅节省了押解往返的在途时间,减少了法院诉讼交通费用的支出,同时还缓解了当前法院审判法庭空间有限、案件排期紧张、提审警力不足等现实困难。应当肯定,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在时间、空间、人力和经费方面都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除此之外,因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容易遭到人身报复,视频庭审的方式使被告人不用离开关押的看守所,这种方式更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视频庭审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的优势,但是这种庭审方式也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将在下文中一一叙述。

  三、远程视频审判存在的问题

  1、远程视频审判合法性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法条的本意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到庭是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必然前提和当然程序,也即,只有当事人到庭,才可以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程序。那么,远程视频的开庭能否认定为“当事人到庭”,有些学者认为,在客观物理上,到庭的也仅是当事人的同步影像,而不是面临刑罚的亲身肉体。而且在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时,常常以“公诉人、被告人均不到庭”、“不到庭即可参加庭审”等类似表述方式,将“当事人不到庭”作为一个重要的新闻点,可见,以公众普遍的看法和法院的自我认为,远程视频开庭是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已经到庭的。如果是这样,远程视频开庭显然有违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到庭’’的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有人对“到庭”的“庭”做扩大解释便可化解这个法律障碍,他们认为,设立在看守所的视讯室(包含设立在检察院公诉人出庭相关场所)可以视为是法庭的一部分。但对这一问题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中,对“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应悬国徽,设审判席、旁听席等做了具体要求。对照该通知可见,看守所、检察院的视讯室绝对不能称之为“法庭”,当然也不能称之为法庭的一部分,被千山万水所阻隔数十几公里,甚至几千公里之外的被告席、公诉席和审判席,有违法庭的整体性要求。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到庭,意指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处在同一特定时间、空间内,当事人必须直接地、无障碍地面对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如有)。任何别出心裁的新生事物和首创精神如果违背现行法律,改变现有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都会使统一的法治受到损害,使依法治国蒙羞。

  由此,有些学者认为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2、司法实践中远程视频庭审存在争议

  尽管远程视频庭审打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的旗号盛行普及,但难以掩盖其剥夺刑事案件当事人当面接受庭审的事实,难以否认在效果上弱化了(甚至没有)传统庭审模式庄严、肃穆的气氛,有些学者认为其实质上是对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审判活动的严重损害。他们认为远程视频审判的弊端主要如下。

  首先,庭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远程视频庭审缺乏传统法庭的司法威仪,将使严肃的庭审活动“变味”。法庭审理中,法庭空间被赋予了特殊的符号意义。被告人被带上神圣、庄严的法庭,这种“气场”更容易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性,从而使当事人更加慎重对待庭审。然而,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法官威严的一句“传被告人到庭”,实质上成为一句没有听众的戏文。被告人面对的是空荡荡的审判台,感觉到的是一块冷冰冰的屏幕,看见的是远在几十、几百、甚至是上千公里外传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画面,难怪经历过如此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会说:“感觉就在游戏,看电视剧”,刑事审判程序的参与性、对等性、庄严性大打折扣,当事人的亲属感受到的远程视频庭审是典型的“走过场”,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他们心目中划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其次,远程视频庭审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从而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远程视频庭审中,被告人的眼神、姿态、手势等形体语言以及神态等心理活动,都无法通过远程视频准确、完全地体现出来,尤其是由于远程视频拍摄的角度不同,而对法官产生的视觉效应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法官对当事人心理的探究。在法庭质证的环节上,远程视频庭审通过视频看到的证据往往不及实物更直接、更真实,从而给当事人鉴别证据的真伪造成极大的困难,这些障碍都将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量刑的考量。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正是反映司法应当亲历性的必要。可见,刑事诉讼中,远程视频庭审在传导当事人及证人表情及形体语言上的欠缺,将影响法官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

  3、远程视频庭审过于广泛应用趋势令人担忧

  有的学者指出,远程视频审判有过于广泛应用的趋势,人民法院以自己为本位,进行审判技术创新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不能忽略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远程视频庭审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当庭接受审判、依法当庭陈述案情、进行辩护的诉讼权利。

  远程视频庭审大量代替法律规定的庭审,将来可能会使当面庭审成为例外。现在法院还仅将该技术适用在一些法院自认为简单的案件,但不排除审判人员打着“提高效率”的旗号图“省事”,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最终使远程视频庭审成为常态,而当面庭沦为例外,那么,很多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将会被人为地变通折衷处理,届时实体法庭可能将沦为摆设,庄严的刑事审判或将沦为“虚幻的网络会议”,人民法院的现场旁听制度将形同虚设,因为旁听人员即便是在“现场”,也没有审判的临场感,也就也无法看到真实的诉辩对抗,无法感受到法庭独有的氛围与神圣,无法对法庭庄重、严肃的仪式肃然起敬,因为,一切就如一场视频会议而已。

  南方某省已作出重大决定,全省三级法院建成“数字法庭”,可以预见,如此司法科技“进步”到一定阶段,律师将来也有可能会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人”,因为按照司法机关的理解方式,视频会见与当面会见无异。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推行的远程视频庭审仅应定位为“书面审”和“开庭(当面)审”的折衷之物,绝不可以越格代替开庭当面审理。

  对远程视频庭审的质疑,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对科技进步的积极影响否定,也不是对当面庭审高成本的不顾及,更不是对司法人员工作辛苦的不谅解,而只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申,是对生命、自由和尊严的敬畏,因此,不能因科技的进步而让司法程序正义降格退化,而应该是因科技进步来促进司法程序更加升格和进步。在本文的下一部分,将会根据远程视频审判的弊端提出将这一技术更加合理化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建议。

  四、完善视频审判在刑事庭审中运用的建议

  1、远程视频审判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意愿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赋予了被告人对是否采用远程视频审判方式的选择权,但是在实践中,被告人的审判方式选择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作者认为,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告知不应当由看守所告知当事人,而应当由当事人的律师向被告阐明远程视频审判的弊端,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通过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进行庭审意味着他将无法面见法官,无法做当面陈述,如果在此情形之下,当事人仍同意选择这种方式开庭,才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审判。另外,我们应当看到,远程视频审判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固然诉讼效率的提高对于被追诉人来说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但平心而论,这种审判方式产生的便利实质主要是对审判机关而言的,对于被告人来说这一审判方式并不能带来切切实实的益处。相反,被告人放弃了面见法官的权利,便舍弃了部分自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此,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应当考虑给选择适用远程视频审判方式的被告人以一定的量刑激励。

  2、加强远程视频审判的技术保障

  在2017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2017年全国人民法院系统工作部署重要一项就是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公正司法。刑事诉讼中心环节的审判工作对于技术的要求必须达到万无一失的标准。对此应当从以下几点完善。第一,全国的法院检察院系统进行联网,司法系统使用单独的网络系统,并且构建起严格的网络防护措施,防止黑客等的入侵,保证司法系统网络的安全性,远程视频审判的内容不会随意的泄露,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审判要严格保密。第二,建立远程视频审判过程中的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远程视频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人为的意外的或是技术上的故障,都能够妥善应对。由于网络视频无论在画面还是声音上都容易出现不稳定的情形,画面或者声音的中断,然后进行修整呢个,是对法庭权威性的极大损害,确保已经进行的审判流程能得到妥善保存,同时对于出现的紧急状况可以合理应对,比如画面突然中断可以迅速连入备用网络使法庭审判继续。第三,为远程视频审判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强化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建设智慧法院最重要的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训练和配备。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的远程视频审判将从技术上无从保障,没有任何安全性和稳定性可言。

  3、应当提高审判人员对远程视频审判方式的参与和驾驭能力

  在传统庭审模式中,法官因为能与被告人当面及时地交流,所以进行沟通很方便。主要原因在于这种当面交流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审判人员更为适应,能够较好地判断被告人的状态,但是在远程视频审判模式下,由于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与被告人在物理上的分割性、远程视频庭审参与人员的复杂多样化,以及面对镜头进行交流的不适应感等,对审判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总结归纳能力,以及对各方参与人员的协调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不仅需要提高对法学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而且要注重上述几方面素质的提高。另外,为了保证远程视频审判能够有序运行,审判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应当对审判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远程视频审判的信息化网络系统设备进行操作的技能,以及对远程视频审判中突发性故障的基本应对技能,确保远程视频审判这一系统化工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能够顺利进行。

  4、远程视频审判仅应在刑事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内适用

  上文提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都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开庭。但是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远程视频审判的适用现状来看,其适用案件范围不应放开至全部简易程序案件,而应当严格限定在刑事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之内,而且刑事速裁程序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是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中轻微案件的部分,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并不完全重合,而且在其他国家刑事远程视频审判主要被应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远程证据调取和证人远程作证,而不是运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中。从这一角度看,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与上述的国际上刑事远程视频审判的适用范围相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此适用范围相当广。从前文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以简易程序为标准适用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将会导致我国每年将近八十万件案件采取这种方式开庭,而且甚至涉及无期徒刑等案件,这将会导致传统的庭审方式被取代,在现阶段这一技术尚不成熟时,并不妥当。从刑事司法实践中远程视频审判方式的适用情况来看,其事实上也只在我国部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法院得到推广,而远非《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在所有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之内适用。由于这一新兴审判方式的大范围推广是涉及刑事庭审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目前要实现所有简易程序案件都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审判,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刑事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组成部分目前仍在试点阶段,而远程视频审判正伴随着这一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兴起。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与这一庭审方式具有更高的契合度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和诉讼公正,远程视频审判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刑事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之内。

  五、结语

  电子信息技术在二十一世纪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人类全面迈入了信息时代,这场变革将持续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展中的中国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要的战略举措,将大力发展信息化作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标。社会生活的现代化深刻影响着社会法制的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必然会受到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年来,科学技术不断融入司法审判,也催生了网上立案、网上签章、网上文书查阅等一系列现代化办案手段,特别是出现了通过视频网络终端技术远程审判的新型审理方式。远程视频审判的出现,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迎合了司法为民的客观需要,但这种审判方式仅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可以开展,而不应在所有简易程序案件中推广,因为其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等方面仍需研究,对其开展应当采取谨慎态度。不仅应当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守审判公开原则设置远程数字法庭方面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应当从加强技术保障和提高审判人员素质两方面入手为远程视频审判的有序、高效、安全开展提供基本条件,将诉讼公正第一性和诉讼效率第二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