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近年来,各地法院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对解决当事人纠纷、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注意到,诉源治理毕竟是一项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开展的时间并不长,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诉源治理向纵深发展。据此,笔者立足司法实践,尝试归纳相关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诉源治理配套保障机制问题阐释
1.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与诉源治理工作存在不够相称之处。诉讼案件量下降是诉源治理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性特征。目前,各地高院在对法官员额动态调整上,主要以辖区法院核定编制、常住人口、法官人均办案数等作为考量因素。而深入推进一站式建设特别是诉源治理机制可能会对此项工作开展起步较早、成效较好的地区有一定的消极导向,因为有的法院担心如进一步压降本院诉讼案件量,相较其他法院诉讼案件量仍在攀升的态势,可能造成其法官员额编制在下一轮动态调整中被划走。
2.绩效考核尚未考量诉源治理工作成效指标。对下级法院进行综合考评时,有的地方将法官人均办案数作为审判绩效主要考评指标之一,却忽略了诉源治理成效的考核权重。对于干警个人考评而言,往往偏重于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考察,缺少诉源治理成效的考核内容。在考核“指挥棒”驱动下,有的法院和干警参与诉源治理的意愿不强,这将制约诉源治理实际成效的进一步提升。
3.经费保障的考量标准尚未考虑诉源治理工作的投入和成效。根据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费的分配主要考虑各地财力状况、人口、面积、政法机关干警人数、办案工作量等因素,但目前还没有将诉讼治理的投入和成效纳入考量范围,导致有的法院因担心压降诉讼案件量导致经费削减而不愿推进诉源治理。
4.诉源治理成效评估机制仍不够健全完善。当前诉源治理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成效评估机制。司法实践中,诉源治理成效的评估多为法院基于“内部视角”的自我评价,缺少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等外部力量“雪亮的眼睛”“真实的声音”和“有序的参与”,致使评估结果可能失真。
二、完善诉源治理配套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健全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形成诉源治理的牢固共识、制度支撑和强大合力,以期为推动纠纷解决、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作出应有贡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做好协同配套:
1.优化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是对法官员额制的补充和完善,目的在于推动省级以下法院的法官员额有效使用、审判资源合理调配。要统筹处理好诉讼案件量、法官人均办案数和诉源治理成效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以人均办案数为基础考察法官工作量的同时,适当兼顾法院诉前调解案件量,防止出现诉源治理成效越好、法官员额配置越少的情况。
2.提高诉源治理成效的考核权重。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司法绩效考核历来是实施司法管理监督、推进司法机关各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优化考核理念,由注重考核“案件办理数量”向更加注重“纠纷化解数量”转变,这需要切实加大对诉源治理成效的考核力度。具体而言,上级法院在对下级法院综合考评时,要适当提高诉前纠纷分流情况、“法官进网格”情况、在线音视频调解情况等考核权重,充分调动法院开展诉源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干警个人考核而言,要将诉前化解纠纷工作全程纳入管理考核,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并作为相关人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精准把握经费分配的标准尺度。充足的经费保障是诉源治理机制高效运作的基石。同时,诉源治理的经费保障并非一味地扩大经费投入,还需科学统筹分配。要将诉源治理的投入和成效作为法院经费分配考量的重要因素,避免挫伤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积极性。从更深层次来讲,可尝试建立诉源治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矛盾纠纷的调处,促进诉源治理工作的良性运转,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提供物质支持和保障。
4.建构科学完备的诉源治理成效评估机制。诉源治理成效评估的意义在于,动态检验投入、产出与预期目标的偏离程度,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工作中可以继承的成果和应予改进的问题,以及时作出修正和调整。要变传统方式评估向数字化、智慧化评估转型升级,研发专门的诉源治理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实现评估可视化、数据化和标准化。要变单一化评估主体为多元化评估主体,建立人民法院自我评估、上级评估、诉讼参与人评估、公众评估、第三方专业评估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的多元主体评估体系,充分汲取多方智慧、运用公共理性进行决策,尽可能减少评估偏差。
诉源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社会治理工程,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始终树牢“共治共赢、全程全域、多元多方”的思想理念,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工作原则,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路径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引领、推动和保障更多力量资源协调参与,从而形成持续改善治理质量、提高公众满意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螺旋式”效能上升进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