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三被告分别获刑
2021-09-22 10:29:36
 

  中国法院网讯(张玉 肖茜)每到春夏季,就是减肥药的销售旺季,一些不法电商、微商抓住这个商机,开始销售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为了利益,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违禁药品成分。近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0月,望都县某村居民赵某在网上以398元购买了一款“KUAHA咖啡固体饮料”的减肥产品,该产品没有任何生产许可编号,使其心生怀疑产品有问题,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减肥产品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经层层微商加价销售,最终流入消费者手中。最终,高某、郭某、张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望都县检察院向望都县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望都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微信及其经营服装店为依托,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证,以及没有查明产品生产许可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商、微商等形式以每包85元价格销售给他人,在下线代理提出销售的减肥咖啡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进行消费,涉及金额10.6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曾在被告人张某处购进减肥咖啡,在觉得购进价格高的情况下,自己购买封口机、搅拌机、咖啡味固体饮料粉、“西布曲明”等原料,在没有生产许可及特殊食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自制减肥咖啡,以每包5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等微商,涉及金额3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郭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来制作减肥咖啡,仍以每公斤5000-6500元的价格将西布曲明销售给郭某等人,甚至为他们生产减肥产品提供技术帮助,涉及金额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在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支持了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且被告人郭某负担十倍赔偿金340万元(其与高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负担十倍赔偿金106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望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