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案的启示
2021-09-17 09:04: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翁彤彦
 

  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中,红色经典案例有很多,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黄克功案是最特殊的一个。案件发生在1937年的陕甘宁边区,功勋卓著的老红军因逼婚不成枪杀进步女学生,影响巨大。80余年后的今天,再来回顾该案,不得不说,我党不论是在案件审判上,还是在死刑把握上,不论是应对外部环境,还是正向宣传引导,都处置得当,收效斐然,几乎能打满分。不得不感佩我党及我党领导人超凡的政治智慧、卓越的法律思想和深厚的人民情怀,以及所展现出的应对急难事件的风险化解能力。

  由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审判

  即使以今天的眼光审视,黄克功案的侦破、审理都是经得起检验的。

  首先,以事实为依据。案件发生后,黄克功曾辩解是枪走火了。公诉人通过对案发地仔细地搜寻,找到了两个弹壳,通过尸检也在尸体上发现了两个弹孔,遂以此推翻了黄克功所谓枪走火的狡辩。正是有了这样扎实的证据,黄克功最终认了罪。

  其次,坚持依法律审判。在那样的战争年代,中共中央将黄克功这一红军高级干部交付法院按司法程序审判,是难能可贵的。1941年,陕甘宁边区再现肖玉璧案,肖玉璧因贪腐被判死刑,他不服判决致信毛泽东。毛泽东对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说:“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由法院审判,尊重、拥护法院判决,这些都是我党早期依法理政的具体体现,展现出我党领导人的民主法治意识之强。

  再次,公开审判,群众参与。陕甘宁高等法院组成特别审判组,由雷经天担任审判长,黄克功的战友、陕北公学的学生代表、边区的群众代表担任陪审员,在陕北公学大操场对黄克功进行公开审判,所有群众都可以到场观看审判过程。在审判的过程中,除了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还有不同群体的代表进行了发言,可以说是以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最大化体现了审判公开。

  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在看来最为基础的法律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仍能够得以坚决的执行,是非常不容易的。在我们党局部执政的早期,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就有工农分子犯罪可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刑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减轻处罚的规定。因此,有人对黄克功的处置提出以功抵罪的想法,正是站在当时阶级斗争的历史背景下,基于黄克功曾经的赫赫战功和当时在军队中的地位。然而,以毛泽东为领导人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给黄克功以功抵罪的机会,而是选择判处死刑,破除出身论罪的阶级路线,破除横亘在法律面前的特权,真正做到了制度面前没有特权,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平等原则。不论身居何位、不论曾获何功,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同等追究和惩处。著名民主人士李公朴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当年世界学联代表团评价说:“边区司法系统中充满了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坚持从严治党

  我们常说“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要执行比法律更为严格的纪律。回望这一段历史,可以说这一治党原则正是从黄克功案才正式明确下来的。

  时任中央军委主席的毛泽东致信审判长雷经天,并要求当众宣读该信。毛泽东在信中表明了对该案的态度,他特别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共产党的纪律只有更为严格,才能取信于民,带领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共产党的纪律只有铁打的,政权才能是铁打的。从黄克功,到刘青山、张子善,一个个经典案件的处理,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制胜法宝。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早在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求是》上撰文指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保持党的纯洁性。”共产党员的身份,就意味着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检点自己、修正自己、提高自己,率先垂范,而不是用党员的身份拿来做抵罪的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压反腐、强力肃贪,打“老虎”拍“苍蝇”,以实际行动表明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决心,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重视“三个效果”统一

  案件审判不仅要法律上公平公正,还要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案发当时,共产党刚刚建立边区政权,正在倡导全民共同抗日,正在吸引着全国各地有志青年和进步人士同赴革命;案件发生后,边区群众和陕北公学的学生反应强烈,国民党报纸借机大肆诋毁和攻击边区政府,这是案件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黄克功案件能否正确处理,如何挽回我党的形象,如何保障政权稳定,如何顺民意、得民心,继续吸纳进步青年奔赴延安共同抗日,这是当时最大的政治,对于彼时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无疑顶着巨大的压力,承担巨大的考验。正是如此,雷经天才会说“如果不判黄克功死刑,就是判了我们未来的死刑”。所以,公开审理黄克功案,乃至最终的死刑判决结果,不仅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效果,还实现了安抚陕北公学学生的社会效果,最重要的是挽回了党和边区政府形象,实现了最为重要的政治效果。毛泽东也在案件审理之后说:“我们坚持了政策,挽回了群众影响,而且使得群众更拥护我们了。”

  司法就是为政治服务的。今天,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更是应正确地认识这一点。没有脱离政治的司法,更没有脱离政治的刑事审判。我们在办案中,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还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善于兼顾国家、社会、人民多维视角去分析和处理问题,最大限度用好、用活法律,使刑事案件的审理成为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典范,确保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发挥个案警示教育作用

  黄克功案发生后,我党领导人并不只是关注案件的审判,还非常重视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和宣传引导工作。在执行死刑前,毛泽东要求雷经天当众宣读其来信,信上写道,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毛泽东的这一番话,不仅让黄克功彻底接受了死刑判决,更是教育了在场的所有人。执行枪决后,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张闻天在公审大会上作了题为“民主、法治与共产主义的恋爱观”的重要讲话,阐释怎样正确处理恋爱婚姻与革命的关系。之后,毛泽东又特意到抗大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要求大家从黄案中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担任公诉人之一的胡耀邦也在抗大校刊《思想战线》上发文,阐明:“必须使我们全党知道,执行纪律也是教育形式的一种,如果我们开除了一个坏分子,不但不会使我们的队伍减弱,相反的只有使我们党、我们的队伍更加强健起来!”此后,毛泽东多次提到过这个案件,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居功自傲、贪图享乐、欺压群众、自私自利是万万要不得的。

  案件判完了,但案件相关工作并没有结束,趁热打铁,进一步做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工作,一方面可以消除分歧、统一思想,另一方面,可以警示教育、整顿不良风气。案件是生动的,尤其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更为触动人心,我们今天也应重视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作用,最大化地发挥个案效果。

  重视案件宣传引导

  边区高等法院在审判黄克功的当日就张贴布告,公布黄克功罪状及其处理决定。三天后,陕甘宁边区党的机关报《新中华报》头版头条报道了公审黄克功大会的详情,阐明案件始末,表达我党的主张,向边区内外宣传此案。可见,我党在当时就非常重视案件宣传引导工作,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宣传出去,让社会各界人士都能看到中国共产党在艰难时刻如何做出的正义正确选择。从效果看,黄克功被枪决的判决结果胜过无数翻来覆去的宣传和报告,不仅消弭了案件对党名誉的贬损,更挽回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不仅肃清了军队中的不良风气,更提振了抗战各界人士的士气,使社会上的流言蜚语不攻自破。“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亦是强调个案对于宣传法治、树立法治信仰的作用。当下我们不仅要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对于民众关切的案件,亦不能忽视案件宣传。法庭直播、案件报道、案后释法等等,都是宣传的手段。一场高水平的庭审胜过一堂空洞的法治宣讲课,一个公正判决胜过一本枯燥的法学教科书,案例才是最生动的宣传、最鲜活的普法、最有效的全民法治公开课。

  黄克功案只是历史上的一瞬,但它体现出司法公正的最高价值,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理政的坚定决心,其意义深远,值得我辈共产党员、我辈司法工作者学习与深思。我们学党史,学习经典历史案例,正是要在百年红色司法历程中总结和发扬人民司法光荣传统,领悟我党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深厚的人民情怀,继续做好司法审判工作,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