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为有效预防和抑制疫情蔓延、提高苏区的卫生防疫水平,保证红军战士的身体健康,苏区政府、军队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训令、条例、章程、指示以及决议案等法律文件,利用法治手段让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了苏区卫生防疫工作的发展,为苏区社会发展、保障战争等贡献了法治力量。
苏区开展依法卫生防疫工作的背景
苏区大多地处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群众医疗卫生观念落后,对现代医学缺乏基本的认知。许多群众生病之后不看病而是叫魂,挺尸在家也并不掩埋,死猪死禽等常被乱扔至河水中,造成卫生防疫的隐患。
同时,20世纪30年代初,国民党对苏区实行严厉的经济封锁,苏区的各类药品较为匮乏,加上苏区医护人员十分紧缺,造成许多群众和红军染上各类疾病后难以得到有效治疗,全苏区的疾病预防工作也无法有效开展的局面。
此外,中央苏区等地大多处于亚热带地区,潮湿闷热的自然环境也为疫情传播提供了条件。
因此,在苏区卫生防疫体系十分薄弱的情况下,一旦暴发传染病,就会很快四处蔓延,转变成大规模的传染病。除了疟疾、痢疾和烂脚生疮等苏区常见的传染病经常暴发之外,1931年至1932年,天花、鼠疫、梅毒等烈性传染病在闽西、赣南、鄂豫皖、湘鄂西等地也集中暴发。疫情的暴发严重影响了苏区干部群众、红军战士身体健康,让苏区的各项社会工作和战争都无法正常进行,据说,“在萍乡、攸县的群众病了十分之八九,萍乡死了两千以上,莲花、攸县、宁冈各政府机关的人员大部分病了,没有人主持工作。”
而随着各地苏维埃政府的建立,苏区司法体系也逐步健全,以法治手段管理苏区社会的各项工作成为共识。因此,在疫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采取多样化的法治手段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成为苏区政府控制疫情蔓延,保障苏区群众、红军战士生命健康的重要举措。
苏区依法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的多种举措
苏区法治工作者从立法,依法加强组织保障、人才保障、工作保障及预防机制等,强化卫生防疫法治宣传等多方面着手,逐渐构建起苏区卫生防疫的“防火墙”。
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卫生防疫法制体系,是苏区依法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基础。为此,各级苏区政府、军队等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训令、条例、章程、指示以及决议案等法律文件,初步建立了苏区卫生防疫的法律体系,让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逐步步入法治化轨道。
这些法律文件既有各级苏区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如1932年5月苏维埃中央政府内务部颁布的《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1933年3月,中央政府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卫生运动纲要》等;也有军队发布的,如中革军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卫生防疫运动的训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涉及了苏区卫生防疫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预防疫情相关的科普知识等内容,较为全面地关注了苏区卫生防疫的各个方面,内容均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这让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阶段,让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强制性,提高了效率。
依法加强组织保障,让苏区卫生防疫工作在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凸显。为保障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苏区依法设置了众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外交、军事、劳动、土地、财经、司法、内务等9个人民委员会。其中,在内务人民委员会下面设置卫生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医院,预防和制止瘟疫与传染病,注意公共卫生,检查车船、公共食堂及人民住宅之清洁,考验并监督医生和药剂师,检查药品及药材之营业”。在宪法性文件中明确医疗防疫工作的职能,体现了苏区中央政府对卫生防疫工作的高度重视。
同时,根据《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省、县、区一级也成立卫生部(科),设部长(科)1人。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管理地方医院,预防瘟疫与传染病的流行,注意公共卫生,检查车船、公共食堂及公民住宅之清洁,考察并监察医生和药剂师等。此外,中革军委也依法设置了总军医处,负责军队的卫生防疫工作,总军医处主任由卫生管理局局长兼任,便于开展工作。
这样,苏区依法依规初步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机关、部队的卫生防疫组织机构,为苏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有了组织机构的保障,还需要有大量的医护人员才能解决更多卫生防疫的实际问题。面对苏区医护人才紧缺的情况,苏区通过发布各类人才招聘、培养和人才优待等法规和文件,壮大苏区医护人才队伍。一方面苏区政府广泛吸纳全国各地医护人才,号召他们支持革命前往苏区工作。如苏区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征求专门技术人才启事》就规定“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现以苏区缺乏技术人员,特以现金聘请,凡白区来的医师,无线电人才,军事技术人员同情于苏维埃革命而愿意来者,请向各地共产党组织及革命群众团体接洽”。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力量培养苏区本土的医护人才。《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通告——选派活泼青年女子入看护学校》中就介绍“赣西南红色医院,为要使一般负伤革命同志,有人照护和安慰,而使其平心静气地医治,不得不开办一女看护学校,专学习看护技术,以资将来做看护工作”,希望各级政府能够选派15岁至22岁的、忠实活泼可靠的女同志前去学习。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医护人才,苏区政府还发布了许多优待医生的法律文件。如《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优待医生暂行条例》就规定来苏区工作的医生不仅可以享受正常的分田、发放工资等待遇,还享有“凡苏维埃创立之学校,其子弟有免费受教育之权利;苏维埃政府应分配较好的房屋给一生居住,不纳租金。其子女害病的完全免费住苏维埃医院”等额外福利。
在苏区法治工作者的努力下,涌现出了傅连暲、贺诚、戴济民等名医,并培养了一大批基层医护人才,充实了苏区医护队伍,为苏区防疫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
依法开展全民卫生运动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苏区大规模疫情暴发和蔓延的重要举措。为此,苏区开展过多次大规模的卫生运动,并制定了重要的条例、纲要和决议案等法律文件来对活动进行统筹和管理。1932年1月、2月间,因富田一带发生瘟疫并迅速蔓延,临时中央人民委员会开展了第一次全苏区卫生防疫运动,为保障卫生运动的顺利开展,颁布了《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疫意识,号召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卫生防疫工作。1933年2月,苏区开展了第二次大规模的防疫运动,并由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卫生运动纲要》,“号召全苏区各处地方政府,各地群众团体领导全体群众一齐起来,向着污秽和疾病,向着对于污秽和疾病的顽固守旧邋遢的思想习惯,做顽强的坚决的斗争”。《湘赣省社会文化与卫生运动决议案》中也要求群众做好个人卫生、家庭卫生、公共卫生,并“废除那些妨碍卫生的各种恶习,积极进行卫生的建设”。1934年3月,因西江、瑞金两县发生鼠疫,苏区成立了中央防疫委员会开展了第三次大规模的卫生运动,并通过发布各类法律文件鼓励群众主动预防疫情。
此外,为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苏区政府还积极依法要求各地改善卫生条件,尤其是人群聚集地区的卫生条件被重点关注。如《托儿所组织条例》中规定,“托儿所的房子要选择比较清洁,光线充足及空气好的地方。托儿所的看护人对待小儿要耐烦照顾,注意饭食,着衣等,特别是小孩的卫生。小孩进托儿所时,看护人必须给他洗脸或洗身,饭前要洗一次手”。
同时,苏区还尝试通过法治手段,保障疫情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比如在入托、入学、结婚等问题上苏区政府都会设置限制,防止传染病的蔓延。如《托儿所组织条例》规定“有传染病(疥疮、梅毒、肺病、瘟疫等)的小孩都不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禁止花柳病、麻风、肺病等危险性病症人的结婚”。
在有限的卫生医疗条件下,中央苏区还开展了疫苗接种工作,将防疫工作前置。《防疫简则》要求,苏区男女,1岁至20岁期间每年应接种牛痘一次以预防天花,注射防疫血清预防霍乱、瘟疫。
另外,苏区政府还开展了卫生防疫法治宣传工作,力求在广大苏区群众中树立文明新风。《(红一)方面军第三次卫生会议卫生决议案》就以顺口溜的方式普及卫生防疫知识,让群众“把自己弄干净些,记着,昆虫是传染病的传达者;不洗手,莫吃饭;不要从别人口上夺取纸烟或黄烟筒,要有自己的盘子、勺子、茶碗,并且收拾干净;自己病了,务必去见医生,别人患传染病,送他到医院,不要太亲近”。
除此之外,《红色中华》《健康报》等苏区报刊也大量刊登了苏区卫生防疫法律文件及相关评论文章,鼓励群众转变传统的卫生防疫观念,积极参与卫生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苏区依法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启示
苏区依法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不仅有效降低了疫情的危害,保护了苏区军民健康,保障了红军的战斗力,还逐渐改变了苏区群众落后的卫生观念和习惯,实现了移风易俗和现代医学启蒙。同时,苏区依法开展卫生防疫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不仅被根据地及新中国的卫生事业继承和发展,对完善当今的卫生防疫法治体系,积极用法治手段预防疫情发生和蔓延等有启发意义。
积极完善卫生防疫法律体系可以为卫生防疫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苏区卫生防疫工作能够取得成效,苏区卫生防疫法律、法规、训令等法律文件作用不容忽视。正是因为有了各类苏区卫生防疫法律文件,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机制、工作机构、人才和具体工作方案才能够凭借法治的权威有效开展,才能够让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发挥实效。而在当前的卫生防疫工作中,立法者借鉴苏区经验,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立法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地指导和管理卫生防疫工作,还可以让防疫工作更加受到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提高卫生防疫工作的效率。
依法保障卫生防疫人才队伍建设,可以为卫生防疫工作构建扎实的人才基础。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人才至关重要,为此苏区政府通过发布各类法律文件招聘苏区卫生防疫人才,提高卫生防疫人才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展示出对卫生防疫人才的重视,有效地推动了苏区卫生防疫人才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当前,卫生防疫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仍需大量优秀人才加入,通过法治手段将卫生防疫人才的招聘、培养、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不仅有利于加强卫生防疫人才队伍建设,对提高卫生防疫工作的管理水平也有一定帮助。
增强卫生防疫的法治观念,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卫生防疫工作,可以增强卫生防疫工作的效果。群众的广泛参与和配合可以让卫生防疫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苏区利用法治手段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让群众认识到疫情防控不仅是私事,还是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苏区发展的,不按照要求参与防疫,并不是私德问题,而是违法问题。在我们当前的防疫工作中,仍有一些群众对防疫工作的认识不够、参与度不高,本质上还是缺乏法治观念,并没有认识到参与防疫是法律义务。因此通过开展各类普法、释法工作,加强群众对卫生防疫法律文件的学习和理解,牢固树立防疫的法治观念,对于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是一个重要尝试。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