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09-08 08:58: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诚伟 李玉卿
 

  问: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其价值可控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第(1)款规定:严禁超标的冻结。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问: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后,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冻结或解除部分冻结?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第(1)款规定:严禁超标的冻结。……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解除部分冻结。

  问:若上市公司系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其申请将股票的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准许。在保全过程中,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保全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保全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第(2)款规定:可售性冻结。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但应当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