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男方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辩称:男方从三四年前脾气更加暴躁,经常采取语言暴力甚至肢体暴力,我逐渐患上抑郁和焦虑,现我同意离婚,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要求多分共同财产。一审期间,女方提供了照片和诊断证明欲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行为,但未获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驳回了女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后女方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金43 750元。二审审理期间,在法官的一再询问下,男方仍否认殴打女方的事实。法院依女方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了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北京三中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男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应就此行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中,女方主张于2019年6月20日在民政局门口被男方殴打,并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信、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110接警单等证据加以证明,而男方认可曾与女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双方不曾发生纠纷,其主张女方受伤是外出旅游自己造成。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其受伤部位在头部、颈部,伤情为软组织挫伤,结合其当天在医院主诉内容、报警情况,其主张受男方殴打具有高度可信性,故对女方的主张予以采信,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综合考虑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女方所受身体及精神损害的情况予以确定,现女方主张赔偿数额不高于其应得数额,故予以支持。综上,北京三中院改判支持了女方此项诉请。
法官提示: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典,同时赋予了受害者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因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往往是突发的、没有准备的,受害者如何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是实践难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本案中,在男方拒不承认存在家暴行为、没抓到现行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支持了女方对此的离婚损害赔偿金诉请。
在此,法官建议:在遭受家暴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局等寻求帮助,伤情严重应及时前往医院治疗,这些单位组织形成的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接待记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可以反映事件发生情况;对于目睹人员或事后参与调解、治疗的人员,亦可作为证人证言提供;保留物证,如撕破或出血的衣物、施暴凶器等;另外,要注意保存施暴者的书面保证、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法官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让施暴者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大女性同胞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举报,积极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