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的一份子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
其中包括劳动权
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但在现实生活中
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工资待遇
还有不到位的现象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案例
郁某腿有重疾,行动不便,但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经介绍安排至某加工厂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18年9月起,加工厂以郁某是残疾人,不能完全胜任工作,招其入职是照顾他为由,单方降低了郁某薪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郁某不服加工厂的降薪安排,要求加工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补偿工资差额,双方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及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郁某虽为残疾人,但其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在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加工厂以残疾为由,无故降低其工资标准,损害了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法官释法
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在职工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国家在税收减免、金融扶持、资金补贴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会各界也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加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