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某人力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4160元工资发放给已离职的员工王某,经法院调解,王某当庭返还了工资4160元,某人力公司放弃了相关利息的诉请,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被告王某于2019年9月在原告某人力公司从事渠道专员岗位工作,于2019年10月离职,并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原告财务人员工作交接不到位,在集中支付员工工资的时候,没有删除王某的信息,并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向王某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4160元。某人力公司发现转账错误后,立即联系王某要求返还,遭到拒绝。某人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原告某人力公司现金4160元及利息。
立案法官在认真调查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释明,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对象限于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本案中,被告王某离职时工资已经结清,后从该公司处获得额外工资,没有合法依据,故有义务配合受损人的返还要求。
明晰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认识到自己获取某人力公司的工资,确实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同意当庭归还4160元工资。同时,鉴于某人力公司财务人员自身的操作失误,王某并不知情,其取得不当得利系善意,某人力公司自愿放弃了利息的诉请,并主动承担了相关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同时,不当得利返还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恶意,返还义务人还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