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价值认同为基础的现代法治
——读《异托邦:现代法治思想之光》
2021-09-03 09:23: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思想史的研读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以人物为中心,分析特定人物对于不同问题的看法;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研究不同人物对于特定问题的观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皓的新著《异托邦:现代法治思想之光》(以下简称《异托邦》)采用后一种方法梳理了19位现代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论述。

  法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已经包含了我们今天理解法治绕不过去的经典论断,比如“法治是次优的统治”“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等。中世纪,基督教赋予法律以神圣性,也规定了法律的内在属性——人所制定的法律既要服从神的意志,又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启蒙时代,“上帝死了”,人们试图运用科学和理性去构建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性”的时代由此开启。这一时期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奠定了现代国家与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个人的自然权利先于国家和社会存在,组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的权力因此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异托邦》关注的思想家都是生活于19世纪以后。就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言,19世纪虽然和17世纪、18世纪都可以划归现代,但在社会结构和运行机制上与后者存在着相当的差别。因此,19世纪以来的法治思想,既要对现代社会之前的经典法治论断进行时代阐释,还要回应有别于现代社会早期的新问题。《异托邦》对于现代法治思想的论述主要涉及三个维度。它们并非是并列的三个部分,而是不同程度地贯穿于每一位思想家的法治论说中。

  第一,“法治即规则之治”。这一维度指向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19世纪以来,为了追求法律的科学性,实证主义者主张将法律与道德分离。虽然德国社会学家韦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只有现代西方社会,出现了由具备专业素养的官员、专家、议会组织构成的政治机构,以宪法为核心的成文法体系以及具有所谓‘形式理性’特征的司法过程”,然而,在“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的现代社会中,实证法逐渐失去了对于价值和道德问题的追问与反思能力,“规则之治”变为“法律就是法律”,最终在二战德国纳粹的统治中展示了极端的残暴。不仅如此,在二战后的审判中,面对“服从合法法律”的抗辩,人们在现代法治的制度框架内竟无法找出正当的依据,处罚罪恶滔天的战犯和“怨毒告密者”!惨痛的教训与现实的难题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否恰当?如果法律与道德存在联系,那么是何种意义上的联系?如何实现这种联系?这是二战之后西方法哲学发展的主线,也是《异托邦》开篇着重处理的问题。书中既有拉德布鲁赫这样的纳粹统治亲历者的反思,也有分离命题的支持者哈特和反对者富勒的理论,以及后辈学者如拉兹、菲尼斯与德沃金等人的观点对垒,还有马里旦接续中世纪阿奎那的自然法传统对于权力悖论的处理,可以说全面展示了20世纪自然法复兴与新分析法学发展背景下的法治理论。

  第二,“法治即权利之治”。这一维度涉及的是现代社会中个体与团体的关系问题。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工厂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企业不断出现;国家不再甘当“守夜人”,而是更为积极和深入地介入社会生活。上述背景下,启蒙时代绝对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到挑战:一方面,绝对所有权利妨碍对财产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个人面临更大的工业侵权风险,却不得不接受与大企业的缔约议价能力下降的事实。对此,《异托邦》中的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实用主义者如霍姆斯、卡多佐,主张考量权利背后的利益,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视为法治的中心问题;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卢埃林和弗兰克认为,将法律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无法得出确定的裁判结果,形式理性的司法过程并不能保障权利和实现法治;更具批判性的昂格尔则断言,现代法治从未实现它所宣扬的平等、客观、中立和自治的理想价值,其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已经衰落。不同意上述进路的思想家则坚守个体权利的价值。如德沃金将法律视为人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表达,认为法官可以通过整体性的法律对法律实践做出最佳的证立;施塔姆勒坚持正义法矫正形式法导致的实质不公;拉德布鲁赫更为强调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

  第三,“对现代法治与一国文化传统融合的思考”。这一维度涉及的是现代法治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自近代以来,这个问题始终萦绕在中国学者的脑海中,挥之不去且历久弥新。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古今”与“中外”的模式选择。所谓“古今”,就是认为中国的法治状况与现代法治的距离是发展阶段的差异,达至后者是时间问题;所谓“中外”,就是认为中国与实现现代法治的西方有本质的差异,中国法治的理想模式不同于现代法治在西方所呈现的形态。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书中分析了韦伯和昂格尔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论述,将富勒关于法律道德性的论述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德治”进行对比。书中尤其关注现代法治与特定族群的历史、政治与文化传统的关系,关于戴雪的法治理论、马林诺夫斯基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以及涂尔干社会“失范”的章节,都包含着这样的问题意识。

  《异托邦》的主要内容最初是以报纸专栏文章的形式呈现给读者的,所以文字简洁凝练且章节相对独立,读者可以从自己感兴趣的人物或者题目入手,不用担心脱离上下文而误读。作者选择福柯的“异托邦”——极富后现代色彩的概念——作为标题,似乎也在告诉读者:“词与物”的对应可能产生误解,中西方关于法治的理解和实践有着本质的差异。因为异托邦虽然真实存在,但也许是异邦人不可能达到的空间。

  然而,标题和章节的安排并不意味着作者怀疑甚至在解构现代法治,而只是表明作者对于现代法治构建过程中的困难有着清醒的觉知,并以此为动力去进行积极的探索与思考。构建一种勾连古典与现代的法治思想谱系正是这种探索与思考的尝试之一。这种尝试在书中附录的长文“法律正义的古典与现代”中同样得到了清晰的呈现。

  作者相信,现代法治要以对于共同体的道德归属和价值认同为基础。“现代法治建设,一方面需要建基于道德情感之上的法律;另一方面需要人对团体、对团体价值、对团体法律的认同”。“现代法治思想理论,已经跨越简单的左、右意识形态的分歧……一致认同——个体与共同体的共生关系,寓于共同体之中的个体自由,公民对共同体和共同体法律的尊重,以及公民之间的友爱。法治是对特定时代的公共情感的呼应,它与社会整体的政治文化氛围息息相关,它源于较高程度的个人自觉和公民意识的发展”。这种相信,本身就是一种情感和价值认同,即使面对不可逆转的时间流逝,或者如后记中“奶奶与我”不同时代的价值观更替,依然会得到传承。这种相信本身就是支撑现代法治最重要的价值认同之一。(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王婧)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