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 被处罚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
2021-09-01 09:55:56
 

  中国法院网讯(侯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用“电鱼机”电鱼案,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罚金一千五百元。

  2021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使用“电鱼机”,在兴安县湘漓镇某村漠川河水域,非法捕获鱼类水产品净重1.8kg,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向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交生态修复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