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南溪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名被告人因禁渔区内电捕龙虾被判刑
2021-07-08 08:5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陈珊 李丹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罗龙街道工作人员以及村民等50余人参加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南溪区畜牧水产局、公安分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航公安局泸州分局南溪派出所联合发布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南溪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全面禁渔,禁渔类型:禁止捕捞作业(经农业部批准科研、监测捕捞的除外);严禁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
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相约到罗龙街道中池村拱背桥水库旁边天然河沟内,使用自制电捕工具捕捞龙虾,捕获龙虾十余尾。
其间,被害人吴某某发现二人在电捕鱼虾,认为该河沟紧挨其承包的拱背桥水库,二人所捕捞的鱼虾系涨水后自己水库所出,便上前制止。而后,吴某某与曾某某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抓扯,曾某某将吴某某打伤。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谅解。而后,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二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