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获刑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2021-08-31 09:18:27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以被告人肖某应、肖某金、肖某义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变压器1台、捕兽夹5个,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肖某义、肖某金共同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肖某义、肖某金、肖某应共同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80元。同时,在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义、肖某金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食用为目的,商量后决定利用废弃碾米厂电源,架设小型变压器,并将电线拉到“屋后山”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同年11月25日晚,肖某义与肖某金二人一起在肖元金家仓库内守夜,半夜变压器报警后,二人于次日早上到“屋后山”山场寻得电到的“野猪”1头,后二人将“野猪”带到肖某金家中加工、食用。11月27日,肖某义将部分“野猪肉”赠送给邹某食用。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肖某应得知被告人肖某义、肖某金正在电捕野生动物,经他们二人同意加入,分别于同年11月30日、12月5日、11日、13日、20日、23日、29日,在“屋后山”山场架设电线,并电捕到“野兔”6只、“小麂”1头。经检验和鉴定,非法猎捕的“山麂”为小麂、“野兔”为华南兔,案涉野猪1头、小麂1头、华南兔6只,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合计3980元(野猪500元、小麂3000元、华南兔480元)。

  另查明,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同时,禁止使用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夹、野兔夹)等猎捕工具。

  2021年1月1日,被告人肖某义、肖某应、肖元金被公安民警抓获或主动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义、肖某金、肖某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野猪1头、小麂1头、华南兔6只(其中,肖某义、肖某金共同非法狩猎野猪1头,肖某义、肖某金、肖某应共同非法狩猎小麂1头、华南兔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