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狩猎野生动物 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
2021-08-25 10:10:14
 

  中国法院网讯(侯宇)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某村赵某某家中,搜出铁砂、射钉弹,随后在其房屋旁的草丛中搜出一支改制射钉枪。经鉴定,赵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1年6月,赵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公安机关民警在赵某某家查获放置在冰箱中的野生动物死体5只、查获放置在厕所中的野生动物活体14只、放置在家里铁桶中的五步蛇活体2条。经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其中:死体动物中有1只大嘴乌鸦、3只灰胸竹鸡、1只小泡巨鼠,活体动物中有2只华南湍蛙、12只棘胸蛙、2条五步蛇(尖吻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