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语境下信息对称型诉讼的实践
2021-08-27 08:45: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宇翔
 

  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两个重要检验指标就是审判效率与质量。它们互为基础、有机统一。智慧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将审判工作通过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着力提高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智慧法院除了通过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突破了诉讼活动的时空限制,实现了对司法活动产生的海量司法信息数据的有效运用,还顺理成章能够以促进信息对称下诉讼活动的高质量来提高审判质效。通过研究案件上诉理由以及因未能案结事了而导致同一纠纷衍生出数个关联诉讼不断纠结于法院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因判决说理不充分、适用法律不严谨、诉讼程序有瑕疵、对当事人及社会期待关注不够等当事人与审判组织之间的诉讼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

  信息对称及其对人类活动影响的问题最早是由上世纪70年代三位后来均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提出的。该理论着眼于研究并解决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买卖双方中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匮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从而导致市场风险与资源配置机制失灵的问题,认为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作用,努力促成市场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对称。

  本来依严格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诉讼作为专业竞技活动,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诉讼优势地位获得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因而根本不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基于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普遍诉讼能力有限的情况,世界各国也由绝对以诉讼能力来决定结果的当事人主义纷纷转向注重查明事实真相、平衡利益以解决问题的现代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努力建立一种让诉讼各方从信息对称中获得最大诉讼利益的诉讼活动模式就显得很有价值。以前,由于司法理念以及技术原因人民法院既无法实现诉讼活动的信息对称也没有注重从这方面来提升审判质效,现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法院主动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改革实践,诉讼活动已经具备了构建信息对称型态的可能。

  智慧法院构建信息对称型诉讼的几种方式

  (一)通过畅通诉讼参与各方交流渠道实现对诉讼各类信息的充分评判。

  诉讼活动应当是参与各方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的活动。这种信息交流得越是充分,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就越是接近事实真相与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就越是能够被情理法价值体系支配下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传统诉讼活动限于一定的场域和时间,诉讼参与各方往往到了审判场所才与对方当事人和审判组织有了初步且见证的诉讼信息交流。立案之前和判决之后大都无法做到知己知彼,更对审判组织关于类案、本案的事实、法律与价值倾向无从知晓,只能局限于部分信息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往往只能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可能结论,客观上会造成诉讼质量以致审判质效不高。

  智慧法院则突破了传统诉讼的时空性,使得诉讼参与方的信息交流有了即时性、全面性、多向性、公开性与聚焦性。通过任一智能终端,当事人就可以在大数据平台类案检索系统研究受案法院类案判决,对案件的解决途径与结果建立起合理期待。诉讼请求的提出,诉讼事实理由及证据举示论证与答辩将能够因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而从一开始就显得有的放矢。进入审判活动后,因为各方皆有备而来,诉前、诉中交流充分,当然庭审活动也就能够高效进行,通过一次庭审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揽括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更为重要的是,在信息对称状态下大家共同讨论并寻找的司法结论就有了让胜败皆服的前提,避免了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人民法院不断缠诉。

  (二)通过提高诉讼信息获得准确度与完整性,帮助诉讼参与人形成正确的诉讼决策。

  错误的信息往往导致司法程序的空转与有限度的司法结论。传统诉讼活动中,由于缺乏能够收集、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的区块链数据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只能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通过自身掌握诉讼信息的能力做出诉讼决策。他们掌握的信息可能并非不真实或者不准确。但是,单个信息的真,有可能在全局意义上却呈现为假。因为,客观世界存在信息不对称状态的现实决定了信息自身必然相对于整个诉讼活动是不完整的。诉讼参与方在诉讼活动中与相对方的信息拼接对撞时,难免会出现与案件事实最终真相与应有价值上的偏离。

  司法意义上信息的全真必然是建立在对决定事物因果关系各种信息完整掌握的链条上才有的应然判断。诉讼活动实质是参与各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就案件事实与法律争点进行各类信息衔接、交锋、磨合并且寻求解决之道的智力活动。不管以何种方式开场或结束,在此过程中,支撑它的所有应力都必须去寻找那个完整因果信息链条上的真相。诉讼信息衔接、交锋、磨合越全面准确的诉讼,其产生的司法结论越接近正义,对外所表现出司法质效也就越高。

  智慧法院以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诉讼各方掌握信息准确完整的可能。通过司法信息大数据平台,当事人可以了解到不同的视角、立场,不同信息掌握程度对相同或类似案件事实与法律的认识与判断,在诉讼中不断修正仅仅基于自己掌握信息而对案件事实与法律必然有限的认识与判断。当事人能够快速地与对方当事人和审判组织所提供的信息拼接,构建出一个符合事实真相与正义价值追求的信息链条,最终获得以案结事了为标志的高质量判决。人民法院也正是因为能够全面准确掌握相似纠纷类案的信息,才可能发挥出审判活动应有的表达引领社会价值观的功能。

  (三)通过加强诉讼信息公开化和程序节点规制,把诉讼各方的诉讼行为紧紧限制在严守各种程序价值的过程中,可以压缩司法腐败空间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开既是对内杜绝司法腐败的最好办法,也是对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好方式。所谓司法公开其实就是着眼于消除司法行为内外的信息不对称常态。与传统的司法公开不同,智慧法院语境下的司法公开是依托大数据平台在诉讼活动全程留痕、程序全流程节点控制的基础上来进行的。

  虽然诉讼活动并非一定要在规范的法庭里进行,但体现不同程序价值的诉讼程序却是诉讼活动合法性成立的前提。我们说审判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影响,往往意味着诉讼活动脱离了诉讼程序规制而曾经移出了案外,客观增加了当事人因对审判活动合理怀疑而难以服判的可能。当事人进行诉讼当然是为了对审判活动施以影响,但这种影响只能在公开、公平、依法的诉讼程序下去进行。智慧法院通过每个程序节点留痕,保证当事人对每个程序节点活动的知晓与异议权利。只有前面活动信息对称了后续诉讼活动才有效的信息控制,实际上就是在建立诉讼活动各方之间基于信息对称上的互相信任。同时,智慧法院在做到诉讼活动全程留痕、全流程节点控制的基础上,将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绝对隐私外的诉讼信息通过在大数据平台上全面公开化,接受来自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监督评判,实际就是在诉讼内部与外部之间建立起了信息对称。这样,既极大压缩司法腐败空间,也向全社会展现人民法院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决心与对司法环境持续向好的坚定信心。

  建立信息对称型诉讼对智慧法院建设的几点要求

  (一)要实现信息对称型的诉讼活动,智慧法院建设就必须着力于提升所获数据的治理效能。

  应不断优化司法数据质量,确保所收集数据的精准度、时效性与广泛性。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平台数据进行日常分析、加工等维护措施,对有效数据能够做到司法数据统计上的精细化运作。例如在上诉率的指标上,要着重分析上诉原因以及二审判决结果,最终区别对待真正在事实与法律上的上诉和仅仅是“有权不用浪费”型的上诉,通过进一步的服判息诉工作来减少后一类型的上诉,客观考核初审法官的审判质效。

  (二)智慧法院建设要特别注意避免司法审判中出现一叶障目的“数据孤岛”现象,更深层次地发挥信息大数据的应用潜能。

  应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起一省、一市乃至全国性的司法数据管理中心,打造集中储存、提取、管理全地区案件受理、审判、结案以及队伍管理等多方为一体的数据应用平台。该平台应当尽可能保持对内对外全方位的开发性,能够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紧紧依靠的党、政各部门互联互通形成多方联动,使得智慧法院数据从“单一数据库运行”升级到“审判信息全面聚合”的飞跃。

  (三)智慧法院建设要加强对司法数据信息所蕴含规律的分析与运用。

  智慧法院实质是一个系统性数据运用平台。任何数据的产生和发展都绝非孤立的现象。数据信息关联着过去、现在乃至未来。一部分数据信息甚至还是另一部分数据信息基础上的必然发展。因此,我们除了将直观的数据结果直接用于司法活动决策外,还要特别注意去寻找分析数据信息中各种规律性的东西。利用这类数据背后的规律性,对审判工作做出相应具有前瞻性的行为预测与预案。

  总之,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审判质效高低是由诉讼质量高低决定的,而诉讼参与各方究竟能够多大程度在信息对称的状态下进行诉讼活动实际决定着诉讼质量的高低。笔者认为,被譬为本轮司法改革“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智慧法院建设须要在促进诉讼活动信息对称上下足功夫,将传统诉讼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程序空转、资源浪费以及服判息诉率不高等问题得到彻底的改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