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一条狗横穿高速公路,潘先生紧急刹车,后侧大型客车的司机杜先生刹车不及,与潘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追尾。事故导致潘先生车辆损坏,车上的乘客尹女士受伤。事发后潘先生发现该狗是流浪狗。后潘先生诉至法院,将杜先生任职的旅游公司、管理事发路段公路的公司及杜先生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公路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94.86元、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12777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先生医疗费394.86元,旅游公司赔偿潘先生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14.9元。
原告潘先生诉称,事发当晚20时左右,其驾驶出租车在高速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该出租车上载有乘客尹女士。杜先生驾驶一辆大型客车位于其驾驶的出租车后方同向行驶。因一条无主人的狗横穿高速公路,其紧急制动,杜先生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其驾驶车辆的后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尹女士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当时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其出于好心垫付了乘客尹女士的医药费,事故造成了其误工费、交通费的损失。针对以上事实,其认为,旅游公司的司机杜先生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旅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无主狗的出现是公路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公路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潘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紧急制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杜先生驾驶的车辆系正常行驶,应由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公路公司辩称,车辆行驶应当保留合理的刹车距离,杜先生驾驶车辆未留出合理刹车距离,应当为事故负全部责任。公路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道路进行了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但不认可杜先生驾驶的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起因是一条狗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潘先生紧急制动,继而引起杜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即使承担责任,我方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且潘先生主张的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系因车辆停驶产生的间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先生驾车行驶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潘先生所驾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杜先生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旅游公司认可杜先生的职务行为,故对潘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尽到合理的巡查义务,且本案中小狗横穿高速公路的情况属于突发性事件,故不能仅凭该情况就认定公路公司存在过错。综上,潘先生主张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潘先生主张公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实,潘先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94.86元,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307元。其中医疗费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而且系因车辆停驶产生的间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该部分责任由旅游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先生医疗费394.86元,旅游公司赔偿潘先生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14.9元,驳回了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