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而擅自单方解约
杭州某网红被判支付“分手费”1500万元
2021-08-07 12:25: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网红携手电商打造金牌店铺,本以为是强强联合,却不想店铺因电商擅自售卖“三无”产品被处罚,网红认为声誉受损擅自解约,却被索要巨额违约金,双方矛盾升级诉诸法院,究竟是谁违约在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网红小丽解除合作协议,同时网红在支付1500万元违约金后取回店铺所有权。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8月,小丽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店铺,销售收入二八分成,协议中约定双方均都不得擅自终止合作协议。经过两年合作运营,店铺月销售额高达1000多万元,小丽的粉丝数也涨到了400多万,一跃成为知名网红。

  2018年10月,因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一部分商品不符合销售要求,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小丽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严重影响店铺正常发展,于是单方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修改了店铺、支付宝等账号密码,收回了店铺的经营权。

  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小丽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严重违约,遂将小丽告上法院。

  在法庭中,某电子商务公司方面表示,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合作店铺的运行,投入了大量精力和金钱,支出高额宣传推广费用,经营期间,店铺好评率达到99.46%以上,店铺评分均在4.8左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对店铺销售的3款产品进行调查,对数量为300余件服装进行查处,并不影响店铺内其他产品的销售和发货,也不会导致双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2018年9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2018年10月9日已整改完毕。小丽却在2018年10月4日即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修改了店铺密码,明显属于恶意违约。

  诉讼中,小丽提起反诉,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和店铺信誉,属违约在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

  该案经滨江区法院一审及杭州中院二审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双方的合作店铺中有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有违诚信经营原则,必然有损小丽及其淘宝店铺形象和利益,也违反了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对此,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某电子商务公司并不存在仓库库存所有产品都不符合销售要求的情形,也无致使严重影响协议履行或协议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的情形,故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根本性违约,亦不符合协议约定中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的情形。故小丽擅自解除协议,收回店铺经营权,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店铺的归属,因店铺系小丽注册成立,且名称与小丽姓名相近似,与其人身依附性较强,故由小丽继续经营更有利于店铺持续发展。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支付某电子商务公司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500余万元,店铺归小丽所有。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