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邓娟
“邓法官,是你圆了我和员工们近20年的正义梦!”已70岁高龄的何总仍执意亲自到法院当面致谢。
1999年8月,广东某集团公司拖欠广州某发展公司项目转让款840万元。广州某发展公司作为债权人一度陷入停业状态,因交不起诉讼费,只是连年上门追讨、书面发函,但债务人消极避债,一拖就拖了近20年。在法律规定债权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临近时刻,债权人终于等到了一个机会,其上级公司愿意垫付诉讼费,由此才形成了本案。但一审中,债权人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败诉。债权人不服,提起上诉。
我刚拿到这个案件时,心里纳闷:20年前欠下840万元的债务,绝不是一笔小数目,债权人怎么就“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呢?按照我国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案适用诉讼时效为2年,在此期间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尽管债权人一直向对方多年不断地追讨要求还债,但是从举证上来说,其中断的法定事由从书面的、直接的证据来看确实存在“硬伤”,通常被认为其证明力过于薄弱而不被采信。
经过大量搜索法律释义、论文、案例,我努力深度理解诉讼时效制度中各项规定背后的立法旨意和相关的裁判逻辑。多少个夜深人静的晚上,我坐在办公室,一遍遍地梳理案卷材料,以时间为轴线,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具体细节画出表格,在多个证据之间反复推敲和琢磨,终于从近20年间的事实中探索到当事人的行为习惯并寻找到个中的联系点。我发现全部的证据最终指向一个事实,即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在我撰写的这份36页的判决书中,仅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部分就占据了9页的篇幅,而“本院认为”说理部分更是长达10页,从法理到法律条款,从举证责任分配到举证程度把握,作出充分的论述。“如任由债务人消极抵赖反倒获益,显然有违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实!”
每每翻开这份精心打磨的裁判文书,我的内心总会有一种满足感、成就感在翻腾,让我体会到司法工作的快乐和意义。我更加坚定地相信,专注深耕于案件本身,才能创造出更多具有司法智慧的裁判,才能担负起新时代赋予我们法官的光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