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把平台劳资协商纳入行政监管
2021-07-27 09:16: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木须虫
 

  不妨将劳资协商纳入对平台的行政监管,固化平台主动开展劳资协商的责任,对协商给予指导、监督、服务,予以有度有效行政干扰。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维护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互联网催生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也相应带来了劳资秩序调节的紊乱,出现了从业者工伤保险保障难、报酬与劳动付出不相称、劳动强度大、管理苛刻等诸多问题,一方面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法规配套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则在于平台在劳资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乃至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具有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使得劳资关系调节在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市场自主的竞争地带,出现规制与制衡的失灵。

  所以,更好地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要“两条腿”走路,一条是加快政策法规配套,兜牢底线;另一条则是健全权力制衡,使得平台用工运营在法律与市场的框架内,不能一家说了算。健全权力制衡,行业协商与工会协商的确是有效的方式,让劳资双方在一个平台就工资报酬、劳动保护、权益保障、劳动管理等事项平等协商,形成共识,达成利益契合。

  其实,强化新业态劳资协商,更宜把握关键,化繁为简。不管是网约车、快递,还是外卖,就是那么几个主要的平台,让他们在处理劳资关系、制定劳资规则时,愿协商、必协商,牵住“牛鼻子”,才会事半功倍。因此,更优的做法是,不妨将劳资协商纳入对平台的行政监管,固化平台主动开展劳资协商的责任,对协商给予指导、监督、服务,予以有度有效行政干扰。如,明确平台涉及行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与规则的制定,都必须履行必要的协商程序,经协商后方为有效;制定并明确平台开展劳资协商的办法与程序;完善配套平台劳资协商指导责任与监督规程等等。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