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宣判一起重大电信诈骗团伙案
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27人获刑,首要分子被判无期徒刑
2021-07-20 08:3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吕佼 何文婕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魏某等27人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其余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2017年注册成立北京辰康永和公司,后在该公司内部先后成立热线部、回访部、微商部等部门,招聘被告人王某、肖某兵等人担任部门主管,被告人李某、肖某才等人担任销售人员。该公司通过向他人购买糖尿病患者个人信息,或将销售人员微信二维码植入各网站广告中,诱骗被害人浏览广告并添加微信号等方式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并安排销售人员以“同仁堂健康指导老师”“中医老师”的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或发送微信,通过谎称所销售的产品可治愈疾病来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该电信诈骗集团共骗取被害人钱款3900余万元。为实施诈骗,被告人魏某、李某慧先后两次向杜某、周某华和江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三人通过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治疗糖尿病广告骗取的糖尿病患者个人信息共计21900余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等2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魏某、李某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属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魏某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某、肖某兵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