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利用改装的油灌车销售汽油 获刑八个月
2021-06-24 08:51: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雷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十余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钢材市场附近,在距离公路3.23米和居民区106.5米的地段,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向同案人马某(已判刑)销售汽油,销售金额累计151516元,非法获利4000元。后马某将上述汽油在安义县东阳镇136车站附近等地进行非法零售。汽油属危险化学品。经鉴定,雷某向马某销售的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闭口闪点低于零下20摄氏度,辛烷值不合格。

  2021年1月,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雷某上缴非法所得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因犯绑架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9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理;其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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