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利胆大妄为,竟然在市场附近和居民区销售汽油,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6月15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江西省首例以危险作业罪判决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雷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0余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钢材市场附近,距离公路3.23米和居民区106.5米的区域,利用擅自改装油罐货车向同案人马某(已判刑)销售汽油,销售金额累计151516元,非法获利4000元。后马某将上述汽油在安义县东阳镇136车站附近等地进行非法零售。经鉴定,雷某向马某销售的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闭口闪点低于零下20度,辛烷值不合格。
另查,汽油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30,CSA号86290-81-5,属危险化学品。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28日,雷某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另外,雷某因犯绑架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上缴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理;其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雷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但提出的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雷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