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道子杀人案
该案被害人韩义泉,河北正定人,其侄女韩金姐父母双亡。为躲避战争,他带着韩金姐一路奔波来到了平山县大吾乡。韩义泉在龙堂沟道士院做道士,把侄女韩金姐许配给了附近的一家农户。
被告人赵道子,北望楼村人,幼年母亲改嫁,他被留在本村随叔叔一家生活,自幼缺乏教养,生性轻浮。后来认识了邻村的韩金姐,二人勾搭成奸,赵道子就怂恿韩金姐离婚,受到了韩义泉的阻拦。为了达到目的,赵道子联合中贾壁村赵顺瑞等三人,冒充军队抓逃兵,把韩义泉诓出,经过一番格斗,用绳子将韩义泉勒死,绑了石头投入井内。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赵道子死刑,一审判处同案犯赵顺瑞等三人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到了三审,维持了赵道子死刑条款,驳回赵道子上诉,判处赵顺瑞等三人各有期徒刑五年。
点评:判决体现了死刑案件必须宣判、重证据不重口供、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决叙述事实简明扼要,说理逐层展开,既有对定罪证据的列举及关联性的认定,又有对主犯从犯的分别论述;既有对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罪名得当的支持,又有对一审、二审判决量刑不当的纠正。判决通篇虽然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但论理透彻令人信服。
地窨子买卖纠纷案
上诉人李银喜是北白楼村人,他家有闲置的空宅基地,刘二垂等八户机户摊了木材石料和李银喜家合伙修建搁机地。开始打算建十处,李银喜家两处,余户八处。结果材料有剩余,就建了十二处,长出两处来。其中一处在之前卖了,钱款大部分偿还了建筑费,小部分由大家均分。还剩了一处闲着,李银喜主张是他哥哥留下来的,应归他独有,其余户要求卖出去。华北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买卖行为有效,允许出卖给第三人。至于出卖所得的钱由各户协商分劈。
点评:这份判决书有以下特点:一是归纳了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来进行论述。这种判决方法,是近几年才开始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被广泛运用。二是对地窨子的使用权可以允许买卖属于司法领域的一个创新,因为我们一般买卖的是所有权,而此案买卖的是使用权。作为传承,可以引申到执行领域对一些承包权和租赁权的处分。三是将有效无效作为评判合同类案件的前提。地窨子买卖在现在会被纳入到合同类纠纷,而现在我们判决首先要指明的就是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在这篇判决书中强调了机户代表买卖地窨子行为有效,也与我们当今合同类案件的评判标准一脉相通。
这份判决书开创了依照政策进行司法审判的先河,突出了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理念,体现了用发展生产促安定团结的指导思想,用平实的语言传达了法律的威严。
闫美禄婚约纠纷案
闫美禄,平山县北贾壁人,与张新巧自幼被家里大人订了娃娃亲,还给了聘礼。张新巧长大后,反对包办婚姻,认为闫美禄比她小三岁,长得又难看,要求退婚。一审平山县司法处出具民事调处书,决定:调处退婚。闫美禄不服上诉,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北岳分院判决:第一,婚约准予解除,第二,女方张新巧酌情退还男方闫美禄边币30万元。闫美禄不服又上诉,华北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点评:这是一桩普通的解除婚约案件,历经平山县司法处、北岳分院、华北人民法院三审判决,而且经过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可见当时华北人民法院对于普通百姓的诉求是何等重视,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贫苦大众服务的,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