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网约车司机黄某虚假陈述向乘客索要赔偿的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决定。
2021年1月17日晚,黄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到从珠海市前往江门市新会区的顺风车订单,搭载的乘客为黎某二人。途中,黎某二人与黄某因乘车走高速公路还是走国道发生争吵,后黎某用衣服纽扣刮花了黄某汽车后排座椅。到达目的地后,黄某报警。双方在派出所协商处理下达成调解协议,黎某向黄某一次性赔偿800元座椅维修费。
次日凌晨,黄某发现后排车门上有未饮用完的奶茶,座椅置物袋中有残留奶茶,遂以奶茶渍导致座椅受损为由,诉至新会区法院,要求黎某二人赔偿清洗费、维修费以及误工费共计7029元。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黄某出具了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委托修理单”作为证据,拟证明车辆维修用了4130元。法官询问有无出具发票时,黄某表示已开具发票,只是发票遗失无法提供。为查明事实,法官到该公司现场调查,该公司员工表示:黄某在1月18日到公司询价,要求对车辆座椅总成更换的费用进行报价。因此,公司开具“委托修理单”给黄某,但实际上并未对其车辆进行查看,黄某也并未将车辆交给公司进行维修。黄某曾要求该公司开具维修发票,并表示可以返还税点给该公司,但该公司以其并未实际到店维修车辆为由拒开发票。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法官再次询问黄某汽车是否已维修完毕以及在何处维修,其仍陈述汽车确已在该公司维修完毕。在法官出示现场调查笔录时,黄某才承认汽车实际未进行维修,也承认不存在误工费的损失。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道其汽车未进行维修且不存在误工损失,却在诉讼中一直陈述其汽车已维修完毕并产生了维修期间停用汽车的误工费,并据此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还到某汽车贸易公司要求配合其开具维修费发票,拟伪造证据提交法院。黄某故意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拟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审理,扰乱了诉讼活动秩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