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与活动人员身亡 赔偿72万余元
2021-06-09 08:57: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严林伟 宋迎娟
 

  某单位聘请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户外拓展活动,但在活动中发生意外,一员工从高空坠落身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户外拓展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死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户外拓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某单位赔偿损失共计7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某单位与一户外拓展公司签订了“户外拓展服务合同书”,约定户外拓展公司承接某单位员工户外拓展活动服务,明确该公司负责活动所有的安全责任。拓展活动当天,一员工在进行高空抓杆活动项目时,从高空坠落死亡。经认定,户外拓展公司教练员与受害员工对安全装备操作不当;教练员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某单位向受害员工家属赔偿了100余万元。该单位起诉户外拓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户外拓展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户外拓展公司负责活动当天所有的安全责任,但单位员工在参与户外拓展活动时不幸坠落死亡,户外拓展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依法判决户外拓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共计72万余元。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