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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首个城市人民法院诞生记
2021-06-07 10:54: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建文
“共和国的长子”——哈尔滨,一座红色的城市。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同年8月23日,第一任院长邵天任接管原伪满哈尔滨市法院,组建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管理下的哈尔滨地方法院。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城市人民法院。
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后对旧司法人员进行了甄别与选用,148人留用了59人,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则由当时的公安机关审理。
从旧法院的接管到新中国成立,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经历了哈尔滨地方法院、哈尔滨特别市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三次名称变化和机构调整。1949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的命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人民法院”这一名称在城市根据地的首次出现。
哈尔滨地方法院吸收、坚持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司法“诉讼便民”的宗旨。以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新型诉讼法规及相关系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哈尔滨地方法院诉讼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城市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哈尔滨地方法院经历了从沿用旧法,到新法旧法并用,再到适用新法、新政策的“三步走”阶段。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民性”司法传统的基础上,逐渐使审判工作走向程序正规化。
哈尔滨地方法院坚持尊重外侨习惯,简化审判程序,注重公平审判,解决外侨纠纷。外侨案件的审理是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的可贵探索。
哈尔滨法院的司法实践完成了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从农村到城市的重要转折。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司法经验对于完善中国革命法治历史进程中的城市司法经验环节,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刘泽